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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将借壳标准提高至盈利2000万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8月06日 04:17  新京报

  本报讯 (记者吴敏)证监会昨日发布修订后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其中正式将借壳上市标准与IPO趋同,借壳主体须满足持续经营时间3年以上,最近两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的条件。

  证监会同时也补充完善了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规定,允许上市公司向第三方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支持资产重组与配套融资同步操作。

  证监会指出,在控制权不发生变化的情况下,上市公司可以向第三方发行股票购买资产,发行股份数量不低于发行后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发行股份数量低于发行后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的,主板、中小板上市公司拟购买资产的交易金额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创业板上市公司拟购买资产的交易金额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

  另一重大变化是,上市公司重组时可以同时募集部分配套资金。证监会指出,部分配套资金,主要用于提高重组项目整合绩效,所配套资金比例不超过交易总金额25%的,一并由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予以审核;超过25%的,一并由发行审核委员会予以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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