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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规范网络投票 保护股东权益

  ⊙记者 王璐

  新修订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今发布

  为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行为,便于上市公司股东行使表决权,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上海证券交易所今日发布新修订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对2006年9月8日发布的原网投细则进行了修订。新的网投细则纳入了针对融资融券新业务的网络投票相关规则,并增加了方便上市公司和投资者使用网络投票方式的具体规定。

  本次修订中,上交所梳理、合并了此前有关网络投票的规定,归纳了散见于各种规定中的要求上市公司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事项,规范了融资融券新业务的投票方式,针对原网投细则施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制定了新的措施。

  首先,从体例上看,新修订的网投细则分为五章,理顺了细则条文间的内在逻辑,便于上市公司及投资者在应用时的阅读和理解。修订后的网投细则同时将“上市公司股东参加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操作流程”单列,投资者可以按照操作流程,方便快捷地完成网络投票。

  其次,为推进并规范上市公司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新修订的网投细则总结了散见于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的多个规定之中需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事项。网投细则第三条明确规定了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八种情形,方便上市公司和投资者在实践中把握。

  再次,本次修订纳入了针对融资融券新业务的网络投票相关规则,并明确规定,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证券公司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参加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应当分别根据融资融券投资者和委托人对同一议案的不同意见进行“分拆投票”,以反映实际投资者的投票意见。

  此外,本次修订因应实践需要,增加了方便上市公司和投资者使用网络投票方式的一些具体规定。第一,明确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设置的网络投票的专用投票代码和投票简称。第二,规定了股东查询其投票结果的方式和途径。第三, 增加了取消股东大会议案后的程序规则。最后,对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相关服务而产生的民事权利义务内容不作强制性规定,允许当事人在相关协议中进行自行约定。

  据悉,以本次修订为契机,上交所将进一步加强对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行为的监督,鼓励、推动和敦促上市公司通过网络投票方式,调动广大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参与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的积极性,以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发挥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监督作用,进而规范上市公司运作,提升上市公司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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