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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信息披露玩忽悠或担刑责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12月28日 10:04  上海青年报

  信息披露是构建证券市场三公原则的重要基石,但就拿近期洪都航空前后不一的“绝情”公告来说,投资者想要告它,还是很有难度的。不过,昨晚证监会发布了《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征求意见稿)》,按照该规则推导,洪都航空此类的信息披露就很可能被定性为“误导性陈述”,在行政责任认定后,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还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丁艳芳

  其实2007年以来,证监会就已经作出信息披露违法案件处罚决定70份,占全部处罚决定37%,共对近600名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责任人员人进行了处罚,对54名信息披露违法责任人采取了市场禁入措施,将7起信息披露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司法机关。相关责任人及上市公司的劣迹也已经被记入证监会的诚信档案,并在沪深证券交易所网站的“诚信档案”栏目中公示。

  四种行为被认定违法

  在昨晚发布的《意见稿》中,信息披露的违法行为被归纳为“未按规定披露”、“有虚假记载”、“有误导性陈述”和“有重大遗漏”四种。

  第一种是未按法律法规等相关要求,及时、公平披露的,可定性为“未按照规定披露”的信披违法行为”;第二种是披露内容进行不真实,包括发生业务不入账、虚构业务入账、不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和编制财报等,但凡与真实情况不符的,应认定为“有虚假记载”的违法行为”;第三种是通过信披文件或其他渠道发布的,作出不完整、不准确陈述,致使或可能使投资者对其投资行为发生错误判断的,应当认定为“有误导性陈述”的信披违法行为;第四种是未按规定及时披露或遗漏重大事项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遗漏”的信披违法行为。

  责任认定结合主客观原因

  在责任认定环节,征求意见稿要求结合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综合审查认定。客观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判断包括违法行为的直接结果,包括对资产、负债、收入、利润、盈亏的影响和占比;间接结果,包括导致发行、资产重组获得许可、收购要约豁免、上市资格发生变化等;是否有累犯情节、个体影响和社会普遍影响等。主观方面要根据是否属于共谋,故意还是过失,是否进行补救,是否主动报告、配合调查等因素综合考虑。

  高管将担行政违法责任

  征求意见稿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采取过错推定的原则认定行政违法责任。在不同责任人员的责任区分方面,征求意见稿要求从违法行为责任人员在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发生过程中所起的作用,对违法行为的知情程度和态度,其职务、具体职责及履行情况,以及专业背景等四方面综合考虑区分认定责任人员的责任大小。

  投资者可以在证监会官方网站上下载该意见稿全文,并向证监会处罚委进行反馈,公开征求意见期限截至2011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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