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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 证监会拟过错推定高管责任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12月28日 02:52  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 微博 ]

  ⊙记者 张欢

  今后上市公司发生信息披露违法,相关董事、监事、高管拟被采取“过错推定”原则,认定其行政违法责任。

  中国证监会昨日召开新闻通气会,发布了《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拟定,发生信息披露违法的,对负有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义务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视情形认定其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行政责任,但其能够证明已尽忠实、勤勉义务,没有过错的除外。

  “过错推定原则,不意味着要实施举证责任倒置。我们只是说,在认定行政处罚案件时候,根据取得的间接证据、环境证据来推定责任,这是举证责任的适当分配。”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我们认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管的责任,要根据他在信息披露违法案件中的参与程序、知情程度等,来推定其责任。”

  对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责任人员采取一般过错责任原则,以掌握充分证据证明其确有过错为前提,不实行过错推定。

  征求意见稿对信息披露义务和违法行为查处提出了总体要求。

  对构成行政违法行为,或有违法行为但依法不予处罚或市场禁入的,将记入证监会诚信档案。记入诚信档案的,在今后的日常监管中将作为准入审核的考量因素以及违法行为量罚的从重、加重情节。

  征求意见稿还特别明确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信息披露违法的责任认定。有证据证明因信息披露义务人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在认定信息披露义务人责任的同时,应当认定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信息披露责任。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法人的,其负责人应当认定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出台认定规则主要有三大目的:一是规范证监会关于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认定工作;二是引导督促上市公司、发行人等信息披露义务人更好履行信息披露的职责;三是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认定规则是对相关法律规定的细化,不存在加大责任和追溯问题,在认定时候,和过去没有原则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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