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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锋:应加大内幕交易刑事处罚力度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12月04日 17:21  新浪财经
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郭锋 图片来源:新浪财经 肖瑜 摄 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郭锋 图片来源:新浪财经 肖瑜 摄

  新浪财经讯 12月4日下午消息,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主办的“与法治同行——中国资本市场20周年法治建设回顾与展望”为主题的第一届“上证法治论坛”今日在北京大学英杰交流中心举行。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郭锋在演讲中表示,应该加大对内幕交易的的刑事处罚力度,提高刑事处罚的数额。

  郭峰认为,在中国,内幕交易存在普遍的道德认同,内幕交易的主体大多是官商勾结,甚至在有的国家涉及到了监管层,面对已经被披露的内幕交易,往往在行政执法和司法执行过程中得不到有效的证据支持。这些都令打击内幕交易变得困难重重。

  他建议,在我国,反内幕交易的重点应当从以前的主要监控个人投资者或者普通的证券分析师转向重点监控机构大户,比如说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上市公司、投资顾问公司、私营企业。“实际上他们才是进行内幕交易的主力军。”他指出。

  他特别指出,应该加大对内幕交易的的刑事处罚力度,提高刑事处罚的数额。

  我国刑法第180条第2款、第3款规定,对于证券内幕交易犯罪“情节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l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l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现在看来,有期徒刑太少,我们以黄光裕案为例,黄光裕按内幕交易大家都知道他前后涉及到两次,主要的第二次内幕交易数额比较大,成交额是13亿元,账面收益额是1.06亿元,还有他的老婆3年。”郭峰表示,而在美国,以麦道夫的案子为例,“麦道夫判了150年,一个70岁的老头,所以我建议把这个条款改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直至无期徒刑。”

  以下为郭锋演讲实录。

  郭锋:各位领导,各位专家,与会代表,非常感谢主办单位给我提供的这次发言机会,也感谢在座各位坚持听完最后的发言。首先我以个人名义,并代表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祝贺上交所成立20周年,并对证交所以这样一个严肃的学术讨论会的形式来纪念上交所的成立表示欣慰和敬意。

  我还记得将近20年前,我还是上交所第一次上市委员会的委员,因此倍感欣喜。我发言的题目是“构建中国特色的反内幕交易制度”。

  大家都知道,在今年的11月16日国务院办公厅引发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等部门,关于依法打击和防控资本市场内幕交易意见通知,对依法打击和防控内幕进行部署。据披露因内部交易对16名个人2家机构作出了行政处罚,将15起涉及内幕交易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在金融危机以后,全国主要的金融大国都在进一步完善投资者保护制度、打击金融欺诈,在今年的8月份,我们证券法研究会一行十多人到美国考察了华尔街主要的几个交易所,正好是华尔街金融改革方案颁布后的一个多月,我们也深刻感受到美国的工会和政府的监管部门对投资者保护的高度重视。在这样一种国内、国际的环境下,进一步探讨如何系统性的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反内幕交易制度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我谈两个看法:

  第一个看法,构建反内幕交易制度的价值取向问题。

  从历史上看,内幕交易在全球资本市场每天都在发生,交易制度和监管制度或者在言论的压力下偶尔查处,基本上表现为消极,原因何在呢?我分析有三个原因:

  一是,内幕交易存在普遍的道德认同,有的经济学家认为它可以产生激励机制。在座的各位专家都知道在美国对内幕交易产生正面激励机制。甚至在我们国内曾经有一位证券界的朋友,他有一天到一个很大的证券公司去找一个老总,这个老总就当着他的面在那个电脑上下单,指挥进行内幕交易操作,当然这个老总去年已经被“双规”了,就是说大家对这个还有一个道德上的认同。

  二是,内幕交易的主体大多是官商勾结,甚至在有的国家涉及到了监管层。

  三是,取证困难,面对已经被披露的内幕交易,往往在行政执法和司法执行过程中得不到有效的证据支持。

  所以有关人士就认为,投资者都比较痛恨内幕交易,但是又千方百计地寻找内幕交易,至少在中国是这样,许多人之所以来证券市场,就是想既做内幕交易,但是内幕交易经常掌握在少数人的手里,这是我看到的有的专家的观点。

  但是我们认为,即使内幕交易与商业道德和交易习惯并没有严重的冲突,但是由于内幕交易依然会助长人们的投机取消心理,并损害证券市场的公正秩序,造成普通投资者信息获取的不公平,因此主流的监管秩序仍然持否定态度。

  在我们国家反内幕交易,我认为从价值取向上来说应当注意三点:

  第一,我们反内幕交易的重点应当从以前的主要监控个人投资者或者普通的证券分析师转向于重点监控机构大户,比如说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上市公司、投资顾问公司、私营企业,实际上他们才是进行内幕交易的主力军,这个应该是我们重点的监管对象。

  第二,应当建立投资者交易、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相互联通的反内幕交易机制,因为投资者是利益攸关者,监管机构有公权利的地位,司法机关带有国家成份,只有把这四种利益整合起来,我们才能有效的防范内幕交易的发生。

  第三,应当适当缩小内幕人员,将主观上的内幕的信息排除在外。我觉得你无限放大内幕人员,在执法中做不到,这样会降低法律的公信力,因此有一个主观措施,主观上是恶意的干脆就排除在外。

  关于建立反内幕交易的路径,我谈三个方面:

  第一,监管层面来看:

  第一,要从内幕人员的正面列表登记制转变为负面列表反内幕交易黑名单制和观察名单制。研究证监会已经要求建立内幕知情人制度,但是这个从监管的角度来说应该也是一个很大的进步,监管观察的一个反映。但是我觉得可能产生的效果还要等时间来验证。

  我个人的观点,我觉得内幕人员的范围本身就是法定的,而且也是无限延伸的,凡是知情的最后就是内幕人员,从这种正面的去列表的监管效果好不好,我们换一个思路,有进行内幕交易或者有重大嫌疑的列入黑名单。如果经过了稽查处理、经过了司法处理以后,黑名单就可以按照市场制度的办法来处理。还有,一些有重大嫌疑的,又没有证据的,我们就就列入观察黑名单,进行跟踪检查,可能这样能够减轻我们监管的工作量,而且得到更好的效果。因为正面的列表是把所有的内幕的人员都当成嫌疑人,这个我觉得可以研究一下。

  第二,强制股价出现重大性异动的上市公司进行股价异动的信息披露,向投资者及时更新。

  第三,严密监管收购兼并中的股价异动,暂停或者终止有嫌疑的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资格。当然证监会已经规定了对稽查监督的上市公司暂停,但是我觉得这样的规定还不够,凡是有股价异动和有嫌疑的就暂停,可以暂停申报程序。因为像黄光裕这种案子,当时本身我们通过证监会已经发现了,但是这个时候还没有立案稽查,就你没法动他,这样也没有给投资者一个明确的警示。

  第四,应当建立内幕交易举报者的奖励机制,当然我们看到证监会已经明确了。就是要积极探索内幕交易举报的奖励制度,我觉得当务之急是要落实到具体的制度和操作层面,我们建议证监会、财政部研究制定专门的办法,从内幕交易明确提取一定的比例,比如提取3%—5%奖励给举报人,并要建立严格的保密制度。

  第五,在行政查处中实行和解或者举证。因为内幕交易要让监管机构去取证确实非常困难,如果我们被查处人像美国的和解制度,你认了内幕交易了,我们就停止对你的调查,这样双方都得到自己预期的效果,也客观上起到威慑和降低内幕交易的作用。

  第二方面,司法层面。

  第一,建立内幕交易的民事赔偿制度。证券法修改后71条已经明确规定了,内幕交易行为行为人应当承担责任,现在关键是要把这个落实到实处。

  第二,加大对内幕交易的的刑事处罚力度,提高刑事处罚的数额。08年以来,证监会已经向公安部移送的内幕交易案件已经好几十件了,包括黄光裕案等一批内幕交易,有的已经开始宣判了。像今年5月最高院和公安部联合发布了标准,刑罚180条,规定了刑事责任,就是涉及到内幕信息情节研究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现在看来,有期徒刑太少,我们以黄光裕案为例,黄光裕按内幕交易大家都知道他前后涉及到两次,主要的第二次内幕交易数额比较大,成交额是13亿元,账面收益额是1.06亿元,还有他的老婆3年。后来我看了,因为黄光裕案在澳门赌博输了8亿元,我不知道这个计算标准是什么。咱们再看看麦道夫的案子,麦道夫判了110多年、120多年,一个70岁的老头,所以我建议把这个条款改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直至无期徒刑。

  第三,证券监管机构可以积极配合法院进行调查。

  第四,立法层面建立全国人大投资商品交易法,来弥补国内侵权法,制定欺诈条例,最高法院尽快出台,包括内幕交易的证券欺诈行为。

  最后我的小结就是,中国金融资本市场在全球统筹监管的驱使下,在中国经济高速成长的驱动下,正面临着深刻的变革和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证券法治变革的根本出路在于我们用国家战略,整合改革现有的金融法律法规,制定统一的金融商品市场法律法规,从而有效的保护金融投资者的利益,以更大的力度打击包括内幕交易在内的金融欺诈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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