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询价机构违规 举荐保荐机构将承担连带责任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11月03日 22:13  证券时报网

  证券时报记者 桂衍民

  本报讯 询价机构的扩容也给保荐机构带来了更大的社会责任。一份来自权威部门的文件显示,保荐机构在推荐IPO询价对象时不仅要符合中国证券业协会要求,各保荐机构内部也应制定相应标准和程序;询价机构如出现违规,推荐这些询价机构的保荐机构要承担连带责任。

  需设内部推荐标准

  证券时报记者从权威部门获得的《保荐机构推荐询价对象的登记备案工作指引》(下称《指引》)明确规定,保荐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针对推荐类询价对象的推荐审核决策机制,明确推荐标准、审核规程和决策程序。对推荐的询价对象,《指引》要求,除了符合中国证券业协会规定的“八大门槛”外,保荐机构还应结合各自需要,制定各家保荐机构内部的推荐标准。

  《指引》要求,保荐机构在选择推荐类询价对象时,应当比照公司内部的推荐标准,严格按照审核规程进行,推荐名单必须经各公司级相关决策委员会审议通过方可确定。走完上述流程之后,保荐机构才可就推荐类询价对象名单向中国证券业协会申请登记备案。

  《指引》还详细规定,保荐机构对推荐类询价对象进行审核时,应要求申请公司提供详细材料,其中就包括公司申请成为网下配售对象的自营投资账户或者理财投资产品的相关信息,如产品名称、指定股东账户信息和指定托管银行账户信息等。

  询价对象违规要“连坐”

  对于保荐机构内部制定的有关推荐类询价对象的内部推荐标准、审核规程以及决策程序,保荐机构应当在中国证券业协会进行书面报备。

  登记报备的推荐类询价对象名单如发生变更,保荐机构可于每个季度的前5个工作日向中国证券业协会书面申请变更备案;当业务联系人信息或指定账户信息发生变更时,保荐机构可即时书面申请变更备案。

  《指引》最后特别强调,保荐机构应对其推荐的询价对象负有持续督导责任,并对其开展的新股询价与申购业务进行必要的监督和管理。当保荐机构推荐的询价对象或网下配售对象在开展新股询价与申购业务过程中出现无效申购等违规行为时,保荐机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中国证券业协会在对该询价对象采取自律处理措施的同时还将对保荐机构采取相应措施。

  对推荐保荐机构处分采取书面或口头的形式进行谈话提醒,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通过媒体公开谴责、暂停部分会员权利、暂停会员资格、取消会员资格。除可采取上述自律处理措施以外,中国证券业协会还可对违规情节较重的保荐机构采取暂停询价对象推荐资格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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