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财经现场直播庭审进展,微博直播庭审过程。
新浪财经讯 10月28日上午消息,首例“操纵证券市场”案——汪建中荐股案今日上午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检察官在庭审中指控汪建中“先买入再推荐”的行为涉嫌操纵证券市场罪;汪建中对检察院的指控提出七项异议;代理律师为汪建中做无罪辩护。
在庭审现场,因为人数控制的原因,工作人员昨天就已经停止发放旁听证。除媒体之外,还有很多股民旁听,由于旁听者甚多,场内位置远远不够又增加了很多椅子。 公诉机关北京市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称,汪建中在担任北京首放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负责人期间,在2006年7月至2008年5月期间使用其本人及他人名义开立、实际控制交易9个证券账户,先行买入相关证券,后利用首放名义通过媒体上对相关股票进行推荐,并在信息公开后马上卖出,以获取个人非法利益,共“操纵证券市场”55次,获利1.25亿元。 根据起诉书,汪建中“操纵证券市场,情节特别严重”,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82条。根据《刑法》第182条,“操纵证券交易价格,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推荐股票是否构成犯罪成焦点 汪建中的代理律师高子程在陈述中表示,汪建中并不构成操纵股票价格罪,他的资金量只有几百万到几千万,而所推荐的那些股票的交易总额在几百亿以上。根据公安部及检察院有关规定,交易量达到股票总交易量的30%才可认定为市场操纵,而他实际的交易量还不到1%,并未达到这个标准。 此前,承办此案的检察官表示,汪建中买卖股票的资金全部是个人所有,并不存在相关机构或者个人协助其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 根据报道,证监会出具的行政处罚书中以《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四款“以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对汪建中行为进行认定。学界通常把此类条款称为为堵截条款,而证监会目前对这个“其他手段”的规定并未落实于法律,因此也为汪建中的律师们提供了无罪辩护的理由。 有法律界人士分析称,汪建中一案是我国首例“抢帽子”刑事案件,目前存在很多争议和法律盲区,这个案子如果能判下来的话,对将来和今后的过度投机和股价操纵的边缘处置上具有示范作用。 高子程在休庭时对记者表示,汪建中一案的性质要看法庭的最终判决而定,他对结果也不好判断,最终判罚对汪建中兄弟的洗钱案也是至关重要的,如果汪建中无罪,那么其胞兄弟的洗钱案也就有可能不会成立。 汪建中对指控提7项异议 在证监会冻结了其资金之后,汪建中回到合肥,让自己的三位哥哥等亲属从账户上提取了1个多亿,这些亲属因此被指控涉嫌“洗钱罪”。公诉人质问他,既然不认为自己的行为构成犯罪,为何违背常理提取大量现金,而不是使用转账的方式。汪建中表示,这是他的交易习惯。“我曾经去找过朝阳区公安分局说明情况,也和证监会的人询问过,我这样的行为是不是犯罪?他们说我这个行为是行政处罚,还谈不上犯罪。” 汪建中说,他们公司的“掘金报告”是由公司里的分析师撰稿,由公司集体开会决定发布。他购买股票并不限于“掘金报告”中推荐的股票,而且公司的分析师也不知道他到底购买了哪些股票。“我买股票有的时候会参考公司分析师的报告,但是都是等报告形成,没有发布之前我购买。而不是我买哪只股,他们就推荐哪只股。” 汪建中说,他被羁押期间一直不承认操纵证劵市场,只是在监视居住前,公安人员告诉他要放他回家,但是需要他“承认个错误”,不能在外说“抓错了人”,所以他在没看清笔录的情况下签了字。 汪建中表示对指控有7条异议。他表示利用公司在各个媒体推荐股票的行为是公司的业务;“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应该视为一次而不是55次;对1.25亿元的非法个人所得的金额有异议;自己不具有影响股票交易价格的能力等等。这七点异议简略概括为: 一、起诉书中的地址不正确。 二、对公诉人所说的操纵证券交易有异议,对所说的使用账户交易的原因、目的等有异议。 三、对公诉人所说的交易方式有异议。 四、对利用公司在搜狐网、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新浪网上推荐股票有异议。他认为公司在媒体上推荐的股票信息是公司的业务行为。 五、对公诉人所说的操纵行为有异议。 六、对非法盈利1.25亿元有异议。 七、对无视国家法律有异议。 庭审将在下午继续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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