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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规范券商荐股 报告立场有迹可寻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10月21日 03:01  新京报

  本报讯 (记者吴敏)投资顾问服务及研究报告的发布今后均需遵循一定规则。证监会本周二正式发布《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和《发布研究报告暂行规定》,并决定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其中规定,券商持上市公司1%以上股份时,荐股时不能反向操作;同一人员不得同时注册登记为证券分析师和证券投资顾问。

  5天内有后悔权

  此次发布的《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指出,客户在签约之日的5个工作日内享有后悔权,可以书面提出解除协议。同时禁止以个人名义向客户收取顾问费用。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提供服务过程中,应当向客户提示风险;禁止以任何方式承诺或者保证投资收益;禁止以个人名义向客户收取顾问服务费用。

  另外,两规定还指出,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的人员,应当具有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并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在发布的证券研究报告上署名的人员,应当具有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并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登记为证券分析师;同一人员不得同时注册登记为证券分析师和证券投资顾问。

  券商报告立场有迹可寻

  《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指出,券商持有一家上市公司1%以上的股份时,在发布关于该公司股票的研究报告时,需要披露持股信息,同时不能反向操作。即限制了券商一边唱多一边卖出,或者一边唱衰一边买入。

  根据规定,发布证券研究报告要公平对待发布对象,不得将证券研究报告的内容或观点优先提供给公司内部部门和人员,也不得优先提供给基金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等特定对象。

  目前,我国已有88家证券公司以及少数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形成了近2000人的研究队伍,每年发布证券研究报告近30万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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