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敖晓波)为规范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发布证券研究报告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证监会昨天下午正式发布《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和《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并决定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规定明确,证券公司持有某上市公司股份1%以上的,在推荐该公司股票时,需披露持股信息,并且荐股时不能做反向操作。
规定明确,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的人员,应当具执业资格,并注册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在发布的证券研究报告上署名的人员,应当具有执业资格,并注册登记为证券分析师。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强调6点规范要求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保证服务方式、业务规模与自身实力相适应;
规定客户签约后悔权,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协议应当约定客户可以在签订协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提出解除协议;
要求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了解客户情况和投资需求,评估客户风险承受能力,向客户提供适当的投资建议;
规定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应当具有合理依据,咨询机构必须为相关服务提供必要的研究支持;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招揽客户不得对服务能力和过往业绩进行虚假、不实、有误导性的营销宣传,应充分揭示相关信息并提示风险;
禁止以任何方式承诺或者保证投资收益,同时也禁止以个人名义向客户收取顾问服务费用。
《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突出6点要求
署名证券分析师应当对研究报告的内容和观点负责;
证券研究报告的内容或观点不得优先提供给公司内部人员、基金公司等特定对象;
从事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的机构,应当对发布证券研究报告行为及相关人员进行集中统一管理;
证券研究报告发布前,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对其进行质量控制和合规审查;
健全与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相关的利益冲突防范机制;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采取有效管理措施,防止制作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的相关人员谋取不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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