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路径导航栏
跳转到正文内容

内幕交易中的举证倒置原则仍有障碍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7月30日 17:31  财新网

  证监会再次通报两起内幕交易案

  【财新网】(记者 范军利 30日发自北京)对讨论数年的“举证倒置”原则是否会否引入内幕交易案的查处,证监会负责人表示,正在和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协商,是否出台尚无定论。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般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对于一项诉讼、一般都由原告提出诉讼请求,并对该请求事项的事实依据,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对证据进行当庭质证无误后,由人民法院采信,作为判决的依据。如果原告不能用证据证明自己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将不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而由于某些特殊情况,法律规定,由被告承担主要举证责任,对原告诉讼请求所指明的事实,用证据证明自己的“清白”,这就叫“举证倒置”。

  接受采访的业内人士表示,此举将内幕交易中举证倒置原则的推行交由法院解决。而在认定和举证等诸多技术问题难以解决的现实下,举证倒置原则仍难以落实。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彭冰告诉记者,内幕交易案件中,举证责任完全在法院掌控范围内。但由于行政、民事和刑事责任三个层面对证据规则要求不一,民事、刑事案件对证据要求最高,故刑法中,举证责任倒置较难施行。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董安生认为,证监会将举证责任倒置的难题推给法院,但内幕交易的根本问题仍需要通过诉讼制度(如诉讼赔偿制度等)的改变来解决。

  中国证监会日前通报了“山煤国际”股价操纵案以及两起内幕交易案件的查处结果,相关案件责任人遭到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据悉,此次经证监会认定,上市公司辽源得亨董事会秘书由春玲本人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及其他人交易“ST得亨”股票的行为,以及深圳市天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深天健)董事、总经理姜永贵知悉深天健2007年度业绩快报信息后,卖出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行为,均违反了《证券法》相关规定,应予以处罚。

  证监会人士表示,针对并购重组中的内幕交易问题,证监会将从源头抓起、从制度层面加以解决。下一步证监会将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管,采取多种措施,重点防范、坚决打击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 ■

【 手机看新闻 】 【 新浪财经吧 】
留言板电话:95105670

新浪简介About Sina广告服务联系我们招聘信息网站律师SINA English会员注册产品答疑┊Copyright © 1996-2010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