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软件工具、终端设备等为载体提供投资建议服务行为,也应当遵照新规定执行
【《财经》记者 王晓璐】7月29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和《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旨在为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规范发展提供基础制度保障。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对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作出规定,明确守法合规、忠实客户利益的基本原则,确立人员资质要求与注册管理、规范业务推广和广告宣传、规范通过媒体发表评论意见等基础制度和规范要求。
该规定还明确,以软件工具、终端设备等为载体提供投资建议服务行为,应当执行该规定,并提出客观说明功能、揭示固有缺陷、提示投资风险等要求。
7月20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广电总局)发布《关于切实加强广播电视证券节目管理的通知》,重申了广播电视证券节目有关规定。
据证监会相关负责人介绍,此次广电总局通知前与证监会取得一致意见,证监会近期也会出台相关措施与广电总局形成配合,规范广播电视证券节目。
《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明确,守法合规、独立、客观、公平的基本原则,确立资质管理和人员注册、保持独立性、研究报告规范、发布审阅机制、公平对待使用者、隔离墙制度、静默期安排等基础制度和规范要求。
该规定要求,证券公司对其发布的研究报告需要经过两道审阅,第一道是对研究报告的“质量把关”,第二道是对研究报告的合规性审核。
证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对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和发布研究报告业务的规范有利于提高证券公司的服务质量,使证券公司增值服务趋于多样化,对他们提高营业收入有积极意义,避免过度的佣金价格战。
该负责人并称,上述两项规定需要解决一系列问题,包括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缺乏规范,证券公司发布研究报告的独立性不强、利益冲突等现实问题。同时,这两项规定还将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咨询人员通过媒体发表评论意见行为,规范利用软件工具为载体提供投资建议的行为。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