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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市黑嘴汪建中案亲属涉嫌洗钱罪未当庭宣判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7月22日 19:01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被称为“中国操纵证券市场第一案”主角股评“黑嘴”汪建中尚未庭审,而汪建中的二哥汪建华、三哥汪谦益和前妻的弟弟赵志宏都因涉嫌帮助汪建中转移非法所得率先“过堂”,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2日开庭审理该案。

  亲属协助转移资金高达3.85亿元

  2008年11月21日,中国证监会通报了汪建中涉嫌操纵股市一案。通报称汪建中利用北京首放及其个人在投资咨询业的影响,借向社会公众推荐股票之际,通过“先行买入证券、后向公众推荐、再卖出证券”的手法操纵市场,并非法获利。 2007年1月至2008年5月期间,他通过上述手法交易操作了55次,买卖38只股票或权证,累计获利超过1.25亿元。

  中国证监会对汪建中开具了史上最大的一笔罚单——没收非法所得1.25亿元,并罚款1.25亿元,汪建中因涉嫌操纵股市被移交司法机关。

  据指控,2008年5月27日,北京首放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及其法人代表汪建中涉嫌操纵证券市场行为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后,因害怕被冻结更多财产,遂指使被告人汪建华、汪谦益帮助其转移资金。二人在明知资金系汪建中操纵证券市场的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为汪建中提供资金帐户,通过转账等方式协助资金转移,其中汪建华转移1.08余亿元资金、汪谦益转移1.05余亿元资金。2008年7月—8月,被告人赵志宏又受汪建中的指派继续分流资金。9月,在得知证监会拟对汪建中作出处罚决定后,赵志宏按照汪建中的指示,亲自或安排他人直接取现1.72余亿元。汪建中亲属累计协助转移资金高达3.85亿元。

  是否涉嫌“洗钱”成为焦点

  三被告是否涉嫌洗钱罪,22日法庭控辩双方展开辩论。

  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赵志宏、汪建华、汪谦益明知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而提供资金账户、协助资金转移,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洗钱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而辩护律师认为,冻结汪建中的1.67亿元之外的账户,应该是其的合法收入,所以有权处置合法收入,不是洗钱行为。三被告辩护律师均为无罪辩护。

  被告人汪谦益在法庭上表示,“当时汪建中让我帮他取钱,他正在接受证监会调查,1.6亿元被冻结,剩下的账户还有点钱,想让我们帮他们处理一下。”对于要取出的钱是否合法,汪谦益表示,当时汪建中告知这是他个人的合法财产,但证监会调查中,可能存在违规行为。汪谦益当时认为这可能是违规行为,并非违法行为,于是按照汪建中的要求帮其转账。

  有律师表示,尽管汪谦益、汪建华、赵志宏实际帮助汪建中转移的资金分别是1.05亿元、1.08亿元、1.72亿元,却不能简单认为上述转移资金全部纳入洗钱的范畴。汪建中通过操纵证券市场手段和自己炒股所得,两部分资金存同一个账户,汪建中的亲属帮其转移资金中,既有通过操纵证券市场化手段获得的非法所得,也有其通过正当途径获得的合法收入,每一笔都很难进行剥离。

  但控诉方认为,只要行为构成洗钱,而不是以具体数额定罪。

  庭审中,三被告人均以不知详情为由否认其行为构成洗钱罪。因被告人数较多,案情复杂,未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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