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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一证券挪用客户资金案责任人受罚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5月28日 20:59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证监会公告,经查,天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违法行为一案已经调查完毕。鉴于刘旭晖是天一证券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诸学军是天一证券挪用客户债券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据《证券法》和《证券市场禁入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我会拟决定:一、吊销刘旭晖、诸学军的从业资格证书;二、对刘旭晖、诸学军分别采取3年的市场禁入措施。

  证监会在《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中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第三十二条规定,刘旭晖、诸学军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和《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刘旭晖、诸学军有权申请听证。如果刘旭晖、诸学军放弃陈述、申辩或者听证的权利,证监会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公告表示,“因无法与你们取得联系或者无法核实是否有效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09]39号)。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我会领取《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联系人:赵静,电话010-88061006,传真010-88060140),逾期则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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