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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违法行为将遭严打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5月19日 08:32  人民网-人民日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明确操纵证券市场和内幕交易的立案追诉标准 

  对利用未公开信息从事交易,证券交易成交额累计在50万元以上的立案追诉

  本报北京5月18日电 (记者王比学)18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以下简称《规定》),对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违法行为立案追诉标准作出了规定。

  明确内幕交易立案追诉标准

  《规定》对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的立案追诉标准作出了规定。

  根据规定,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单位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单位,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证券交易成交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累计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累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多次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的;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根据规定,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证券交易成交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累计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累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多次利用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活动的;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明确操纵证券市场立案追诉标准

  《规定》对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案的立案追诉标准作出了规定。

  根据规定,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单独或者合谋,持有或者实际控制证券的流通股份数达到该证券的实际流通股份总量百分之三十以上,且在该证券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联合或者连续买卖股份数累计达到该证券同期总成交量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单独或者合谋,持有或者实际控制期货合约的数量超过期货交易所业务规则限定的持仓量百分之五十以上,且在该期货合约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期货合约数累计达到该期货合约同期总成交量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或者期货合约交易,且在该证券或者期货合约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成交量累计达到该证券或者期货合约同期总成交量百分之二十以上的;

  ——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且在该证券或者期货合约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成交量累计达到该证券或者期货合约同期总成交量百分之二十以上的;

  ——单独或者合谋,当日连续申报买入或者卖出同一证券、期货合约并在成交前撤回申报,撤回申报量占当日该种证券总申报量或者该种期货合约总申报量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或者其他关联人单独或者合谋,利用信息优势,操纵该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专业中介机构或者从业人员,违背有关从业禁止的规定,买卖或者持有相关证券,通过对证券或者其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在该证券的交易中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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