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律师认为量刑过重,尤其是财产刑部分。将会见黄光裕,征询是否上诉的问题
【财新网】(记者 罗洁琪 18日发自北京)5月18日上午10点10分,黄光裕的辩护律师杨照东匆匆走出北京第二中级法院的西门,即陷入媒体记者的追逐和包围之中。
旷日持久的黄光裕案终于一审宣判:原国美电器控股有限公司(00493.HK)董事局主席黄光裕因内幕交易罪、非法经营罪、单位行贿罪被处有期徒刑14年,同时被处罚金人民币6亿元,没收财产人民币2亿元;
原北京中关村科技董事长许钟民因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从犯)以及单位行贿罪,获刑三年,被处罚金1亿元;
黄光裕之妻、原中关村监事杜鹃因内幕交易罪获刑三年零六个月,被处罚金2亿元。
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北京鹏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单位行贿罪分别被处罚金人民币500万元和120万元。
听到判决结果,旁听宣判的黄光裕的母亲和妹妹等亲属情绪激动,认为判决过重。而黄光裕当庭没有表示是否上诉。整个过程仅40余分钟,黄光裕他被押上囚车,重回总政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政治部看守所。
国美电器在案件宣判之后表示,对判决结果表示尊重。并称,一审判决对国美电器500万元的罚金,对国美电器的经营不会造成实质性的影响。至于是否上诉,国美电器表示目前正与法律专家积极探讨。
财产刑争议
据一审法院判决,黄光裕因非法经营罪被判有期徒刑8年,单位行贿罪被判2年,内幕交易罪被判9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4年;同时,对其个人判处罚金人民币6亿元,没收财产人民币2亿元。
按照《刑法》规定,非法经营罪的最高刑是15年有期徒刑,可以并处违法所得最高5倍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行贿,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最高刑期是5年;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最高刑期是10年,并处违法所得最高5倍的罚金。
所谓罚金,是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而没收财产是指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强制无偿的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
对这一判决结果,杨照东律师认为,判决书并没回应辩护人的质疑,欠缺说服力,对行为的定性依然存疑,量刑过重,特别是财产刑中的罚金和没收财产。
杨照东告诉财新记者,黄光裕总共被罚没人民币8亿元,其计算基础主要是内幕信息交易罪的犯罪金额。一审法院以案发前的基准日的账面收益额为犯罪金额。杨照东认为,财产刑应以违法所得为计算标准,而且基准日应该定于案发日期。而截至黄光裕案发,其内幕交易所得已经是负数。
三罪落幕
关于非法经营罪,一审法院认定,2007年9月至11月期间,黄光裕违反国家规定,采用人民币结算在境内、港币结算在境外的非法外汇交易方式,非法兑换港币8.22亿余元。
对此,杨照东律师表示,黄光裕在澳门赌场输钱,由于赌场只收港币,于是黄将人民币汇到赌场指定的深圳的钱庄。后来的换汇行为属于赌场的操作,应该和黄光裕无关。他认为,用人民币还债的行为不属于非法经营罪。
关于内幕交易罪,一审法院认定,2007年4月至9月,黄光裕作为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董事,在决定该公司与其他公司资产重组、置换事项期间,指使他人使用其实际控制的85个股票账户购入该公司股票,成交额累计人民币14.15亿余元。至上述资产重组、置换信息公告日,上述股票账户的账面收益额为人民币3.09亿余元。
杨照东对法院就基准日和敏感期的确定表示了不认同。他认为,黄光裕在2008年11月18日案发时,其收益已成负数,根本谈不上从中获利。
另外,关于单位行贿罪,一审法院认定,2006年至2008年间,黄光裕作为国美公司和鹏房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给该两公司谋取不正当利益,直接或指使他人给予相怀珠等5名国家工作人员的款物折合人民币456万余元。
据财新记者了解,2006年7月,黄光裕曾因骗贷、税收等问题而被调查,但半年之后的2007年1月该案被离奇撤案。
杨照东向财新记者表示,其间,黄曾经约见过经办此案的相怀珠,希望对方公正办案,不给企业带来影响,当时并没有给相怀珠送钱。最后,该案没以犯罪追究。一年后,黄表示感激,确实拿了钱给相怀珠。
至于当年的贷款诈骗罪,杨照东解释,黄光裕当年开发了一个楼盘,然后卖给一个冯姓商人。冯用了多个虚假购房人的身份办理银行的按揭贷款,而黄光裕作为贷款担保人,配合办理了相关的手续。后来,贷款发生了问题,黄光裕向银行承担了担保人的责任。如果黄光裕一开始就以骗贷款为目的,他没有必要提供真实有效的担保。
除去相怀珠,检方还指控,黄光裕还指使许钟民,通过北京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处靳红利,分别向原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的处长孙海渟、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梁丛林、凌伟提出请托,要求上述人员在国美电器涉税案件调查中提供违法违规的帮助,并先后单独或者指使许钟民给予靳红利共计150万元、孙海渟100 万元,梁丛林、凌伟各50万元。
据了解,当年的涉税案件,涉及的漏税金额及行政罚款,共计7000万左右。
另外,一审判决认定黄光裕在其于2008年11月30日做出的供词中,交代了部分行贿情况,属于自首情节。
至于黄光裕和原公安部部长助理郑少东的关联,杨照东表示,在侦查阶段,黄光裕曾提到过郑少东收受过钱财,但是并非黄本人亲自送钱,而侦查机关并没有收集到相关证据,因此检方没在黄案中将郑少东列为受贿人。
宣判之后,杨照东律师和刘东根律师均奔赴看守所会见黄光裕和许忠民,征询是否上诉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