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5月18日电(记者 于立霄)海内外高度关注的国美集团董事局前主席黄光裕案18日在北京市二中院一审宣判,法院认定黄光裕犯非法经营罪、内幕交易罪、单位行贿罪,三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4年,罚金6亿元,没收财产2亿元。
今天宣判与4月22日开庭审理时最大的不同是,上午8时25分许,二中院开始聚集警车和警察,从法院的北门至西门拉起了约300米的警戒线,有将近30名警察守卫,他们五步一岗严密封锁,记者凭着证件方可进入警戒线内。但是,所有记者还是无法进入庭审现场。
法院认定,国美公司和鹏房公司犯单位行贿罪,分别判处罚金人民币500万元和人民币120万元;认定黄光裕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没收财产人民币2亿元;犯内幕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罚金人民币6亿元;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三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4年,罚金人民币6亿元,没收财产人民币2亿元。
经审理查明,2007年9月至11月,黄光裕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兑换港币8.22亿余元。2007年4月至9月,黄光裕作为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董事,在决定该公司与其他公司资产重组、置换事项期间,指使他人使用其实际控制的85个股票账户购入该公司股票,成交额累计人民币14.15亿余元。至上述资产重组、置换信息公告日,上述股票账户的账面收益额为人民币3.09亿余元。
此外,2006年至2008年间,黄光裕作为国美公司和鹏房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给该两公司谋取不正当利益,直接或指使他人给予相怀珠等5名国家工作人员的款物折合人民币456万余元。
法院认为,黄光裕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买卖外汇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情节特别严重;黄光裕身为证券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在信息公开之前买入相关股票,情节特别严重,且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黄光裕为给国美公司、鹏房公司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行为构成单位行贿罪,国美公司和鹏房公司亦构成单位行贿罪,国美公司、鹏房公司、黄光裕单位行贿具有自首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10时零10分许,黄光裕的律师之一杨照东从法院西门出来,被等候多时的记者层层包围。杨照东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法官宣判后,黄光裕表情平静。但作为黄光裕的辩护律师,他认为,此案一审判决结果过重了,在法庭论理时,有些理由并不是特别充分。
杨照东透露,法院安排我们今天下午会见黄光裕,准备商谈上诉问题,将在10天上诉期内决定是否上诉。
据悉,2008年黄光裕曾被《福布斯》杂志列为中国富豪榜首富,身价达63亿美元。他生长在广东一个贫寒之家,17岁随哥哥到北京创建起家电零售机构,1987年创建国美。至今,鹏润投资的国美电器连锁已占有国内家电分销市场的35%。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