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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行政复议明确引入内部回避办案制度

  ⊙记者 张欢 ○编辑 刘玉凤

  经过前一阶段的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新修订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行政复议办法》4日正式颁布,明确了内部回避办案制度。根据《办法》,与行政复议案有利害关系的审理人员和复议委员,需回避案件审理工作。

  证监会此前在内部回避办案、相互监督方面已经有了实际做法。为此,《办法》对增加回避制度的建议予以采纳,规定“案件审理人员或者出席会议的复议委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的,应当进行回避。”

  《办法》也吸纳了统一明确行政复议委员会权限规定的建议,将原第3条规定的“负责对审查、讨论的行政复议案件提出复议意见”,修改为第5条“审查重大复杂行政复议案件”,同时也明确了行政复议决定程序。考虑到《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规则》对行政复议委员会人员组成上有较详细规定,《办法》不对此另行规定。

  此外,《办法》将原级复议答复机构的规定调整到《办法》总则第2条里讲,“对中国证监会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原级行政复议的,原承办具体行政行为有关事项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向行政复议机构作出答复”。

  在行政复议意见书方面,有建议将征求意见稿中“对突出问题不予整改导致重复违法的,行政复议机构要予以通报”条款中的“行政复议机构”改为“行政复议机关”,《办法》对此决定予以采纳,并增加了“向被申请人或者原承办部门制作”的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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