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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通报两起违法违规案件

  四川圣达前总经理佘鑫麒内幕交易和泰阳期货违规作出处罚  

  证券时报记者 于 扬

  本报讯中国证监会近日公布两起违规案件行政处罚决定。首次依据“环境证据”,对四川圣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前总经理佘鑫麒内幕交易及短线交易两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另外,对泰阳期货违规聘用未取得从业资格人员从事客户开发业务作出处罚。

  据悉,四川圣达于2007年2月15日召开股东大会,次日发布2006年年报,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长21.23%,净利润同比增32.62%。公告当日,四川圣达股价盘中一度涨停,收盘涨幅为7.82%。时任四川圣达董事、总经理的佘鑫麒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利用其开立并控制的证券账户于2月14日买入四川圣达6.78万股,2月16日全部卖出,获利12.19万元。

  同年7月10日,四川圣达公布2007年中期业绩快报,净利润较上年同期增长16倍,佘鑫麒又在信息公开前的7月9日买入该股5.734万股,并于11日全部卖出,获利2万余元。

  中国证监会认定,佘鑫麒的上述行为不仅违反了《证券法》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还违反了《证券法》禁止上市公司董事、高管人员短线交易的规定,应予处罚。为此,证监会决定对佘鑫麒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4.19万元,并处以17.03万元罚款,同时市场禁入3年。

  证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此案是一起上市公司高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从事内幕交易的典型案件。佘鑫麒身为上市公司董事、总经理,无视法律法规的多项禁止性规定,利用上市公司利好消息,两次从事内幕交易与短线交易,违法获利较大,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同时,此案也是一起在当事人不承认违法行为、不配合调查工作的情况下,证监会通过细致调查,获取了确凿证据,依法认定的内幕交易案件。

  据悉,佘鑫麒不承认知悉内幕信息,也不承认利用他人证券账户买卖四川圣达。然而调查发现,佘鑫麒作为《证券法》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任职期间正常上班,不曾离岗;依其职责必然了解并掌握公司的主要经营情况与财务状况;并且涉案账户买卖四川圣达的时机与内幕信息形成、公布的时点高度吻合。

  此外,为逃避监管,佘鑫麒利用他人身份证开立账户进行交易,而身份证所有人实际于2000年前后就已去世。在交易结束后,佘鑫麒于2007年7月 19日还更改了该账户的代理人身份。因此,虽然佘鑫麒不承认实施了交易,却无法提供涉案交易非其本人买卖的证据。为此,该负责人表示,上述证据链完整,这些“环境证据”足以证明佘鑫麒是当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另外,因曾聘用未取得从业资格人员从事客户开发业务,湖南泰阳期货经纪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方正期货有限公司)近日被中国证监会给予警告处罚,并被处以10万元罚款。证监会还对时任泰阳期货总经理、时任泰阳期货深圳营业部负责人分别给予警告处罚,并处以2万元、3万元的罚款。

  调查发现,2005年至2008年间,泰阳期货深圳营业部先后聘任叶某等4人作为市场部客户经理,从事客户开发业务。但叶某等4人在上述任职期间,不具备期货从业资格,其中2人未通过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另2人通过了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但尚未取得期货从业资格。

  经认定,泰阳期货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构成了“任用不具备资格的期货从业人员”的行为,应按规定予以处罚。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强调,本案有两点需要引起期货公司特别注意:一是对于已通过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但并未按规定申请取得从业资格的人员,仍属于不得从事期货业务的人员;二是虽然期货公司可以聘用无从业资格的人员作为期货业务辅助人员,但辅助人员不得对外开展期货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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