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媛
证监会昨日宣布对2001年发布的《上市公司检查》办法进行全面修订,并更名为《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下称《办法》),旨在增加主动性前置性监管,授权工作人员常规检查和突击检查的具体做法,并扩权延伸至可以检查实际控制人和股东及证券服务机构等。
《办法》规定了对检查人员的要求,在组织实施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且必须出示合法证件,同时还应出具现场检查通知书;对通知时限的要求,监管部门应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以书面方式告知检查对象。有重大紧急情况或者有显著证件证明提前告知检查对象可能影响检查效果的情况下,可实施突击检查,还可以询问方式要求检查对象和相关人员作出说明,并要求制作询问笔录并签名确认,取证方式可以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相、查看等措施。规定检查过程中发现证券服务机构涉嫌违规的,可对该证券服务机构进行检查。检查工作报告必须在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告知检查对象检查情况。
《办法》还延伸了现场检查的范围,不仅包括上市公司及其所属企业和机构,还规定如现场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并购重组当事人、证券服务机构等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一并在检查事项范围内进行检查。
《办法》突出现场检查的重点,包括信息披露真实性、公司治理的合规性、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使股东权利或控制权的规范性,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的合规性。证监会可以采取全面检查、专项检查、现场走访、列席会议、回访检查等多种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