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UBN记者 陈文喜 北京报道
在高额利润的诱惑下总是不乏那些将法律抛之脑后的疯子,而这种现象在证券市场尤为突出。
不过,今后想利用内幕消息交易并逃过监管层追踪的“好”事不再那么容易发生了。
最近,为最大限度避免泄露内幕信息,证监会开始全面推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对此,英大证券研究所所长李大霄在接受《中国联合商报》采访时表示:“就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推出来说,总体来说还是具有积极意义的,它从制度上强调了要知法守法,进一步的完善了从业人员的职业操守规范。不过,此举也难以一劳永逸。”
登记制度陆续推行
近日来,被媒体炒得沸沸扬扬的李莉事件让证监会继“王小石案”再次遭遇信任危机,如何尽可能地杜绝内幕交易已是考验证监会智慧的大难题。
亡羊补牢,犹未晚矣。近日,各地证监系统派出机构正在上市公司中全面推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记者从上交所公告发现,有哈飞股份、双鹤药业、东安动力等公司发布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尽管名称有所差异,但是内容大致相同。
这些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制度的主旨是要“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内容和时间等相关档案,供公司自查和监管机构查询”。
据消息人士披露,目前,证监会层面正就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与国资委、中纪委等部委沟通,尚未发布成文规定。按证监会上市部相关要求,各地证监局正摸索推进辖区上市公司在内部运作层面建立登记制度,为正式实施积累经验。
目前,基本操作是上市公司根据实际情况拟定“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并公告,同时登记的知情人名单要到辖区证监局进行报备。近期,某证监局给辖区上市公司下发的监管通函显示,对于不按要求建立报备制度,不及时报备知情人员名单的,该局将采取监管谈话、内部批评、记入再融资和并购重组持续监管意见等措施。
与此同时,从记者获得的信息显示,上市公司要将内幕知情人名录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后的5个交易日内向各地证监局报备,尤其是涉及并购重组、发行证券、收购、合并、分立、回购股份、股权激励的内幕信息。统一制订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具体报备内容包括知情人的姓名、职务、身份证号码、证券账户、工作单位、知悉的内幕信息、知悉的途径及方式、知悉的时间等。公司董事会被要求对备案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同时,某证监局监管通函还明确,将建立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对公司发生重大事项且股价异常波动,将立即启动监管协作机制。
严厉打击内幕交易
事实上,为了防止内幕消息泄密,去年11月深交所已经开始执行了类似的制度。
2009年11月23日,深交所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诚信建设指引》(以下简称《指引》),要求上市公司建立完善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严控内幕交易行为,并于发布之日起实施。
《指引》要求,上市公司应建立完备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做好重大信息的保密工作,及时、公平地披露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不得利用信息披露操纵证券价格。
《指引》明确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防止内幕信息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从事内幕交易。《指引》还要求,上市公司应当制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行为准则,并在指定网站披露。
除了利用内幕消息非法操作公司股票外,还有些上市公司薪酬制度不规范。例如,一些业绩极差的企业因业绩问题造成投资者大面积亏损,但公司高管的薪酬却高得惊人。2008年威远生化亏损高达49.31%,而高层年薪则从2007年的185.30万元涨到315.13万元。深交所为了防范此类现象再次发生,在《指引》中明确规定上市公司应当严格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和决策程序,根据公司经营业绩、股东回报和个人绩效考核情况,合理确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
深交所还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从公司和股东整体利益出发履行职责,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当利益,损害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
证监会层面规则在积极制订
截至目前,尚未有证监会层面的相关规则出台。上市公司推行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是在证监会上市部的要求下,由各证监局在上市公司层面先行摸索建立。
实际上,推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是证监会主席尚福林在2010年监管工作会议提出的要求。其背景是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等活动的过程中,由于审批部门多、审批链条过长,较容易发生内幕信息泄露,产生内幕交易。
“上市公司建立知情人登记制度,能一定程度震慑公司内部人员进行内幕交易的可能性。”李大霄告诉记者。
上海一位保荐代表人表示,上市公司建立知情人登记制度,能一定程度震慑公司内部人员进行内幕交易的可能性。但较严重的内幕交易往往产生于并购、重组等“大事项”,如此前曝出的南京经委主任涉嫌*ST高陶内幕交易,关键是如何在审批流程各环节建立统一有效的登记制度。
“一些国有上市公司大股东对公司的经营情况较为熟悉,具有天然的信息优势,其相关并购、重组等活动均需国资委审批,因此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很广,需全面覆盖。”该保荐代表人说。
上市公司层面的登记制度对此已有所涉及。哈飞股份要求,公司股东、收购人、交易对手方、中介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但由于没有法规方面的硬约束,公司层面的规定执行效果尚存疑问。
“赚的阳光利润,要有正确的投资理念。只有这样,才能每天抱着美梦睡觉,踏着舞步上班。”李大霄告诫道。杜绝内幕交易是全世界的难题,解决此类问题不可能一蹴而就,需长期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