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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1196万,替刘芳菲还贷收的钱被认定为贿款,结合认罪态度等法院判决国开行原副行长王益被判死缓
本报讯(记者王巍)今天上午,国家开发银行原副行长王益因受贿罪,被一中院一审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对于是否上诉,王益表示还要考虑。
根据检方指控,王益受贿金额为1196万元。其中第一笔受贿金额来自香港商人李涛。李涛在湖南承接一个高速公路项目时,通过王益获得银行贷款,并向王益行贿538万元。目前,李涛也已被捕。
王益受贿的第二笔金额,是通过其弟王磊,为云南一个叫周某的商人办理贷款,并分12次直接收受周某贿赂630万元左右。王益受贿的第三笔金额,是帮助河南王某为其他企业办理贷款,王益向此人要了30万元。
法院认定公诉机关对王益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其中王益收受他人钱款,王益因替刘芳菲还房贷,而收受的他人钱款亦被认定为贿款。
法院认为,王益的行为已经侵害了国家公职人员的廉洁性,构成受贿罪,结合社会影响、认罪态度等,一审判决王益死刑缓期执行。
宣判后,王益一言不发,走出法庭。
案件时间表
2008年2月王益在国开行的第一任秘书孟涛因在河南的一笔贷款中受贿数万元而被捕
2008年6月王益因涉嫌受贿,被中纪委双规
2009年1月2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签发逮捕令,以涉嫌受贿罪对王益实施逮捕
2009年2月王益被宣布“双开”
2010年3月30日一审开庭,王益当庭全部认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