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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证监局长论证券执法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3月15日 21:54  21世纪经济报道

  于海涛

  并购重组、推进整体上市是今年证监会的工作重点之一。但屡现的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案件引起市场高度关注。近日,四位全国人大代表、证监局长分别就证券执法独家回答本报记者提问。

  这四位局长分别是湖南证监局局长杨晓嘉、江苏证监局局长左红、湖北证监局局长黄有根、吉林证监局局长江连海。

  备受市场关注的高醇陶瓷并购重组中曝出的内幕交易案,左红对本报记者表示,目前正在司法机关办案进程中。

  对此类案件出现的原因,左红表示,目前防范内幕交易的制度还不够健全;相关人员主观上受利益驱动,法律意识不强;法律法规的普及教育还存在一定的不足;最关键的是,重组过程中的决策链过长,环节过多,容易发生内幕信息的泄密。

  作为派出机构,左红认为应重点做好三项工作。一是积极落实相关制度,进一步加强各方落实相关制度的监督和检查,包括内幕知情人的登记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从制度上防范证券期货的违法违规行为;二是加强宣传教育,强化上市公司高管以及各相关方的诚信意识和法律意识,提高规范运作水平;三是加大打击力度,加强执法合作,对证券违法违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以起到足够的威慑作用和舆论压力。

  江连海对本报记者表示,吉林局今年将积极支持配合地方政府推动上市公司的重组,但在此过程中高度重视防止内幕交易,近几年出现一个特点,在重组过程中出现股价异动,与内幕信息泄露有很大关系。

  “好多派出机构都采取在(公司)董事会召开之前,就要搞一个内幕信息登记制度,如果发现一个疑点,顺着这个脉络追查到底。”江连海说。

  黄有根则在提案中向最高人民法院建议,制订出台有关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民事赔偿问题的相关司法解释。

  黄有根认为,《证券法》在此方面规定得比较原则,操作性不强,因此在民事赔偿责任方面,各地方法院判定是不太平衡的。但此前最高法出台的关于虚假陈述的司法解释,很好地推动了对虚假陈述上民事赔偿责任的判定。

  “实际上证监会系统查处和移送了很多案件,但在实际审理当中,只有两起关于内幕交易的民事赔偿案,操纵市场的民事赔偿基本上没有,在这种情况下,建议最高法出台关于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民事赔偿的司法解释,一是有利于维护投资者的权益,也对市场违规是一个威慑,同时也有利于投资者来维权。”黄有根说。

  杨晓嘉则在议案中建议修订《证券法》第四十三条中“严禁证券从业人员持股”的规定,以开正路、堵邪路,一定程度上防范内幕交易。

  她认为,长期禁止证券从业人员持股,不利于证券公司实行股权激励。且目前上市公司允许做股权激励,券商上市以后也可以采取此做法,就与此规定相矛盾。同时此规定限制证券公司发展,不利于人才流动,某种程度上剥夺了证券从业人员应有的权益。

  此外,此规定不完全公平合理,执行起来难度很大,因为并没有对直系亲属禁止,相关人员可以采取亲属持股,同样达到目的,反而不利于监管,应该开正门,堵邪门。

  “成熟市场情况看,美国也没有全国禁止,更多的是着眼于防范内幕交易。”杨晓嘉说。

  同时,杨建议,在证券行政案件的司法程序上,应该进一步明确责任分配,即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明确责任分配及相关证据标准。

  在杨看来,现在证券交易方式无纸化程度高,有很强的隐蔽性,因此在查案过程中,调查取证非常难。需要最高法能够尽快出台一些相关指导意见来突破证券行政执法的瓶颈。

  另一个新近出现的犯罪方式是网络盗窃证券账户,此类案件去年在湖北曾出现四起。黄有根介绍,目前已采取措施进行防范,一是对辖区所有证券公司进行全面检查,完善券商的开户流程;同时建立客户的防范账户体系,对异常交易情况进行监督;三是提醒投资者,经常检查自己的资金和股票账户的流水情况,定期在计算机杀毒,经常性地更换密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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