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批申请试点的证券公司应该符合6大条件
信息时报讯 (记者 苏广华) 证监会昨日发布开展券商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规定首批申请试点的证券公司应该符合6大条件和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其中最近6个月净资本应均在50亿元以上,高于原规定12亿元的门槛。
这六大条件包括:1、最近6个月净资本均在50亿元以上。2、最近一次证券公司分类评价为A类。3、具备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所需的自有资金和自有证券,自有资金占净资本的比例相对较高。4、已开发完成融资融券业务交易结算系统,并通过了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组织的全网测试。5、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实施方案通过了中国证券业协会组织的专业评价。6、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有效实施,账户开立、管理规范,客户资料完整真实,建立了以“了解自己的客户”和“适当性服务”为核心的客户分类管理和服务体系。未出现客户资产被挪用等侵害客户权益的情形,未因公司原因出现群体性事件、恶性个案或导致客户频繁上访、群访,以及频繁发生信息安全事故或发生信息安全重大事故。
证监会称,将严格按照《监管条例》、《试点办法》及上述条件,对首批证券公司申请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进行审批。成熟一家,批准一家。试点工作启动实施后,有关证监局还应跟踪试点公司业务动态,及时发现新情况、新问题,密切监测试点公司净资本等各项风控指标,督促试点公司切实做好投资者教育、客户管理和风险防范工作。
在首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取得成效后,证监会还将适时逐步放宽试点的条件,兼顾不同类型和不同地区的证券公司,分期分批地扩大试点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