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北京1月22日电(记者 周锐)证监会相关负责人周五表示,试点证券公司应审慎设定申请融资融券业务客户的资产“门槛”。从目前来看,五十万元是考虑范围内的最低水平,实际数据或许更高。
证监会周五发布了《关于开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意见》要求,试点证券公司应加强客户的准入管理,审慎设定申请融资融券业务客户的资质条件和资产“门槛”。
证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和其它业务不同,融资融券属于证券公司对客户的信贷业务。因此,从防范风险的角度来看,证券公司自然会对客户进行严格的资质审查。因此证监会只是从审慎性来做要求。目前,五十万元是考虑范围内的最低水平,但由于融资融券的投资者门槛是由各个证券公司自行把握,因此“门槛”的具体数值很可能高过五十万元。
除去投资者资质外,《意见》要求试点证券公司只对符合开户时间要求的现有客户提供融资融券业务服务。证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透露,这一时间标准暂定为18个月。
《意见》要求,试点证券公司用于融券业务的自有证券必须是金融资产科目内“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项目下的标的证券。并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范围内,审慎确定本公司的标的证券和可冲抵保证金证券名单。
证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标的证券的筛选将考虑市值、换手率、波动性等一系列因素。在国外,一般选择大市值,表现较为稳定的证券。而中国的筛选标准,则会更为严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