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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报披露将启 证监会修订两准则

  证券时报记者 肖 渔

  本报讯 上市公司2009年年报披露大幕即将开启。中国证监会近日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和“第 9 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修订稿并公开征求意见。证监会要求,上市公司2009年年度财务报告应按照修订后的这两个准则要求编制并披露,拟上市公司的申报报表审计截止日为今年12月31日及之后的执行新准则。

  根据该修订意见,自2009年年报编制披露开始,上市公司财务报告将以更加明细的表格形式编制和披露,即在准则第15号中新增加了完全为表格形式的附件——《财务报告披露格式》,并与规则的披露要求一一对应。新准则还对现行若干披露规定予以调整和优化,旨在提高报表编制的可操作性和披露质量。

  据悉,准则第15号结合财政部近年出台的企业会计准则系列解释提出的意见,对上市公司财务报告披露所涉及的若干会计技术细节进行了调整或合并,内容较为丰富。如新规则要求上市公司披露公司基本情况时,除应对报告期内主营业务发生变更的应予说明外,还增加要求对报告期内股权发生重大变更、发生重大并购重组的,同样应予以说明。新规则还将“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前期差错”中原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合并成第十七条,要求上市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等相关准则和本规定的要求,并结合母公司或编制合并报表时合并范围内主体的业务特点充分披露报告期内采用的主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同时,将原规定应披露的内容进一步予以细化,从26项增加到34项,增加或细化了很多内容。

  值得注意的是,准则第15号对于财务报告中的“财务报表附注”的披露内容还做出颇为详尽的规定,分别涉及公司的基本情况、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前期差错、税项、财务报表项目附注等内容。如对资产证券化业务的会计处理,就规定公司对特殊目的主体虽然不具有控制权但实质上承担其风险的,应当披露特殊目的主体名称及其期末资产总额、期末负债总额、期末净资产、本期营业收入、本期净利润。

  准则第9号旨在真实反映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提高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指标计算的合理性和可比性。为此,准则对净资产收益率、每股收益等一些关键性财务指标的计算公式进行进一步优化和明确,体现出较强的针对性和实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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