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路径导航栏
跳转到正文内容

吕红兵:上市退市都应该成为常态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12月18日 17:54  新浪财经

  新浪财经讯 2009年12月18日,第八届中国公司治理论坛在上海举行,新浪财经直播此次大会。国浩律师集团合伙人吕红兵在发言中表示,上市也好,退市也罢,都应该成为常态,成为常态才是市场化。

  附:国浩律师集团合伙人吕红兵发言实录

  吕红兵:谢谢周总。我想争取在10分钟结束我的发言。接下来我想从一个战斗在重组并购第一线的职业 律师角度来谈一下个人的体会,请各位专家和领导予以指导。首先我想对我国控制权市场,或者并购重组市场总体上做一个评估,从正面的角度。

  第一,法律法规总体有效。第二,监管体制(审核体制)总体有效。第三,并购重组结果总体有效。譬如说从法律法规的角度来看,我想可以用一体两议一委的方式来看。作为一个上市公司的并购重组应该是股权重组、权力重组、资产重组以及再融资安排,从目前的法规上来看基本上涵盖了这个过程,所以从法律法规的角度来看,“一体两翼一尾”基本上可以做到有法可依。

  第二从监管和审核体制上来讲,交易所、地方监管局包括稽查局共同来监管和审核的体制,前面王巍会长讲审核上不透明、不公开、不规范,举的商务部的例子。从我的感觉上来看,中国证监会对并购的审核总体上还是规范、公开和透明的。至少我们知道谁在审,审什么,为什么不通过,这个还是比较清楚的。同时给了被审核者还有见面会以及上会的机会。

  第三从并购效果是与可以的。譬如说都市股份和海通证券,这是盈利性变优,第二是独立性变高。第三是规范性变好,比如说中铝股份吸收三铝,规范性变好,减少了同业竞争。第四是治理性变佳,譬如说三安光电原来是活力28,最后才到三安光电。

  以上三方面从总体的正面评价的角度,当然我们说还有很多有待提高的地方。

  第一,规则问题常常有冲突。第二,机制还有不完善,第三,协调问题不默契,第四,技术问题太复杂。从时间上经常有前后的冲突,从空间上有冲突,这包括监管规则上有冲突,也包括一个机构里面两个小部门的规则的冲突,从大的有大的规章和小的规则的冲突等等。从机制角度还有不完善的地方,我感觉到发行上市、暂停上市、退市,包括三板重新上市,这样一个完整的动态系统尚未完全建立起来,所以我们说是严进不出,只能上不能下,在此情况下才有壳资源,保壳恶炒,内幕交易等等不规范的现象。所以我们说上市也好,退市也罢,都应该成为常态,成为常态才是市场化。

  第三,从协调的角度总是不默契,比如说中国证监会以外,还有发改委,国土资源部,从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的审核,还有法院的问题,国资委的一些问题,如何提高这样一种协调性也是值得研究的问题。同时,如果一个收购的主体是证券公司、保险公司,还有保监会、引见会的监管意见函等等,这些都需要进一步协调,从而达到默契监管的程度,从而提高市场的效率。从惠内的角度,还有发行监管,重组监管,稽察监管等等实现默契。

  第四,我说技术问题实在太复杂,并购重组相对于IPO来讲是相当复杂的。一是如何提高中介机构的质量,刚才毛处长也重点谈到了这个问题,同时如何加强监管部门窗口的指导力度,也是非常重要的。从而让这些技术问题迎刃而解。所以我想从有待提高的方面,机制问题、规则问题、协调问题、技术问题,以上是我对并购市场获得这样控制权市场总体的把握和判断。当然今天上午很多领导都讲了,要从完善制度入手来规范、来推进市场建设,所以我想从制度规范的角度重点谈两条:一个是主体规范,一个是标的规范,主体规范说的是上市公司的收购人的问题,也就是说谁来干;从标的的角度就是注入上市公司的资产,拿什么来干,什么人来干和拿什么来干是我们制度规范的核心。

  目前法律法规上对“收购人”主体资格是有要求的。从目前的规定来看,更侧重于“规范性”的要求,“诚信性”的要求,这当然是政府的。从实践上来看,对规范性的要求应该具体化,提高其可操作性,如何界定重大,严重,如何解释失信,这些都是我们在实践中需要进一步明确或者从制度角度进一步完善的内容。

  其次,需要进一步明确的是提高对目前各类规定的协调性。这里我举了一个例子,比如说再融资的办法和证监会一个111号文之间如何协调的问题,我们认为111号文的规定显然是实事求是的,当然它只是一个通知,而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是一个规章,所以如何提高协调性也是一个比较值得注意的内容。

  另外,需要进一步明确的是提高对收购行为审批的“市场化”把握。我们讲规则是灰色的,但实践之树是常青的,是千变万化的,实践当中我们会出现很多很多法规上、规则上没有预见到的事情。譬如说我这里举个例子,目前对收购人的要求基本上是针对尚未技术收购行为的收购人,实践中很多的收购人已经控股了,如果这个时候所谓的收购人涉嫌有失信行为的话,允不允许他再行申购或者允不允许他再注入资产,这就是一个值得探索的问题,规范性没有问题,但从市场化的角度如果不注重进一步的优良资产的话,最后受到损失的可能是上市公司,特别是众多的中小投资者,所以我说规范化和市场化的权衡在此过程当中非常重要。

  刚才谈的是主体要求,从标的要求的角度,其实从重组办法,包括再融资的办法都有明确的规定,不展开说了。如果说目前对主体的规范侧重于“规范性”要求,对标的的规范侧重于“独立性”和“持续性”的要求。

  我们说幸福的家庭都是相似的,不幸的家庭各有各的不幸,同样能够通过的基本上都是相似的,符合要求的。没有通过的,各有各的毛病。周总就谈过,注入资产的估值问题和公司的未来前景问题。这个过程里面的独立性和持续性是最重要的,独立性强调的是一个空间的概念,持续性强调的是一个时间的概念。那么我谈到了独立还有一个经营,经营这里说的是一个过程,而盈利这个地方说的是一个结果,所以我们对这个企业既要从过程又要从结果,既要从时间又要从空间的角度来判断注入资产是不是符合要求。

  为了企业保持持续的盈利能力,治理结构非常重要。刚才我们郭局长也重点谈到国有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问题,今天有关领导说要评选优秀独立董事,客观上制度的设定应该说是比较完善的,重在如何实际运作,现在讲独立董事对很独立,对内很懂事,发挥不了应有的作用。包括国企也是如此,上海6家大型的国企试点外部董事,外部董事之所以能够发挥作用就在于相对的独立性和相对的专业性。因此,要求就应该是既不能做花瓶也不能做愤青,治理结构是保持持续盈利能力的非常重要的关键。

  除了持续性和独立性还有就是注入资产的规范性,包括怎么全方位、延伸式地看。另外,还要注重注入资产与增发现金方式上的协调性,证券公司是硕鼠,证券市场要创新,没有协调性是很难创新的,创新的基础是要有一个宽松的监管环境,所以还要特别注重在法定的一些方式上协调性,监管上的宽松性。

  最后,还有一个产业性的要求。当然,这也是一个法定的条件,其实也是一个政策的要求。实践当中我们碰到的情况是变化太快了,市场唯一不变的就是天天在变,而且变化是非常快的,所以说有些产业从考虑是不是要振兴,然后考虑是不是要稳定,接下来就是抑制,现在就是遏制。所以,政策的变化非常大。一方面对收购人提出要求,对中介机构提出要求,其实也对监管部门提出要求,如何提高审核的节奏,加快审核的速度,提高审核的效率,降低政策变化给收购行为带来的不确定风险。

  最后,控制权市场的制度建设在我国资本市场法制建设中最为完善的部分之一。当然我们要把握可操作性与市场化原则,不断提炼出规律和规则,上升到制度建设层面,从而进一步完善控制权市场的制度建设,这也是本次大会非常重要的一个目的所在。

  非常感谢大家!


    新浪声明:新浪网登载此文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 手机看新闻 】 【 新浪财经吧 】

登录名: 密码: 快速注册新用户
Powered By Google
留言板电话:95105670

新浪简介About Sina广告服务联系我们招聘信息网站律师SINA English会员注册产品答疑┊Copyright © 1996-2009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