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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大路径设计:国际板走哪一条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11月24日 02:24  第一财经日报

  陆媛

  北京大学一个研究小组近期推出国际板四种路径设计,包括CDR(中国存托凭证)、境内控股公司或境外壳公司上市、全球注册股票、沪股。其中一些设计与国际板监管设计思路不谋而合。

  CDR:“很难被考虑”

  CDR此前被认为境外公司入A股的路径,主要环节包括外国公司股票存入境外托管银行,然后境外托管银行和境内托管银行联系,由境内存托银行和境外公司在境内向境内投资者发行CDR。

  如果套用ADR(美国存托凭证),应属需证监会审批和在交易所挂牌的证券。一位在美国当过证券律师的人士表示:“ADR需要存托银行和发行人签署存托协议,共同向监管机构及公众提交F6注册表,对ADR进行注册。那么CDR在境内交易所上市交易,发给境内公众股东。”

  上述研究小组提出,发行CDR的程序应该是,先发出没有价格区间的CDR招股意向书,然后初步询价确定价格区间,类似美国上市项目中的初步招股说明书;接下来是招股说明书,类似美国上市项目的最终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存托协议;不可或缺的还包括承销协议、公司章程、上市协议等。

  CDR可能涉及不少问题,上述研究小组总结为五大方面。

  CDR可兑换性。如持有人是否可以要求退回存托凭证、持有外国公司股票。解决这一问题难度较大,因为存在外汇管制和账户登记问题。

  是否允许自由存取。这相当于允许境内居民自由兑换外汇,用人民币买CDR,但从境内购入外汇,换成人民币计价的股票,即以美元、港元或英镑等其他货币存在的资产。

  一位核心监管人士日前在接受CBN采访时表示,CDR方式很难在国际板路径中被考虑,但将人民币兑换为美元等外汇是需要的,而且高达2万亿美元的外汇储备也能支持,也能减轻运用管理外汇储备的风险。

  股东权利如何行使。A股和H股股东权利不一样,存在股东类别,有的重大事项要类别股东单独开会,如增资。

  信息披露。CDR的格式应向投资者全文公开还是由各年度年报披露,因为各经济体法律对信息披露的要求不同,基本原则是主动披露应该是不违法的。

  法律监管。是否应以当地法人注册?境外公司章程是否需要根据境内法律规章修改?

  上述研究小组的负责人认为,“如果到美国上市,美国证监会也没有要求开曼公司的章程和美国特拉华州要求一致,部分原因可能在于美国没有联邦公司法。而中国公司比较特殊的地方往往包括法人代表、职工监事等,这些很难要求美国公司做到。到美上市的H股公司、红筹股公司乃至开曼群岛的公司,其章程都能满足美国证监会要求,不需单独修改,但需披露与美国公司的主要差异。”

  上述监管人士认为,不必让境外公司全面达标《公司法》的特殊要求。“我们是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客观说不得不承认还是有计划经济色彩的,要求境外公司做到注册地法律监管要求,同时境内与该注册地有监管备忘录即可。”

  如果境内投资者不了解境外公司注册地法律又该如何?研究小组认为,仿照美国上市招股书中的要求,在招股书中披露公司章程主要条款的含义,说明境内法律和境外公司注册地法律的主要区别。

  招股书应披露境外法律制度的风险。“如境外法律没有审批时限要求,起码美国联邦法院是没有的,投资者可能起诉后5年之内也拿不到判决。”上述负责人认为。

  当然,招股书也可以披露境外法律制度的好处。“如,投资者可以针对美国公司提起集团诉讼。不过,CDR不在美国国内发行,公司却在美国注册,美国法院是否受理?境内投资者去美国的签证风险也需提示。”上述负责人表示。

  境外壳公司上市:“想都甭想”

  境外公司到境内直接发行股票,上市主体是否可以像红筹结构那样设计?

  上述研究小组提出反向操作路径,一种是境外公司走进来,到境内建立一家控股公司,境内控股公司设立境内上市公司,然后设立境外公司的境外壳公司,在公众持有境外公司上市公司旗下设立壳公司,把这部分资产通过定向增发或其他反向收购协议放到A股境内上市公司中。

  “作为监管者,我们绝对不让壳公司来国际板上市,这肯定是想都甭想。我们是要担负对国际板的监管责任的。”上述监管人士认为。

  全球注册股票:外汇管制是障碍

  全球注册股票是较少采用的一种方式,但确有股票国际化的实质。上述研究小组总结全球注册股票的一些特征:主体是同一注册地的公司,在不同交易所挂牌,同一价格但使用当地货币交易,各交易所之间即时清算。“据统计,全球只有4家公司采用全球注册股票形式,如戴姆勒-克莱斯勒、德意志银行。”

  为何这一方法有国际化之名但实践者如此之少?上述负责人表示:“因为清算是大问题,各大交易所之间要实现不停顿的交割清算机制。还有汇率风险。没有存托银行作为中介,直接交易的是公司股票,都是同一类别股票只是交易币值不同,这与存托凭证不同,存托凭证持有的实际是公司股票衍生产品,而非股票本身,存托银行作为一个中介,起到代存托凭证持有者持有的功能。”

  “不同交易所如纽交所和法兰克福交易所必须有相互连通的清算系统,一些投资者在一家交易所抛售,另一些投资者在另一家交易所买入,交易所之间可以进行清算。股票可以通过股东名册、股票登记系统等过户,而不需采取发行股票、交割股票的方式过户。否则,美国投资者通过纽交所和法兰克福交易所卖给德国投资者,难道还需要从美国空运股票到德国吗?但有的国家,如英国,似乎不允许完全采取登记方式过户。”

  上述负责人分析全球注册股票较难实行的实质障碍可能是外汇管制。“如果存在外汇管制,似乎很难在境内发行全球注册股票。也许可以考虑采用部分地区注册股票,而非全球注册股票的方式,如上海和香港交易所的清算系统,人民币和港元的有限兑换。不过,很难知晓具体如何操作。”

  沪股:与制度设计思路类似

  上述研究小组还提出第四种路径,类似H股的S股市场。境外注册地的上市公司主体直接来国际板发行股票,不需作太多改变,“海股、沪股……这些名字也许有助于国际板。”上述负责人谈到。

  这一路径和监管者的制度设计思路有些类似:已上市的成熟稳健的同一注册地的境外公司,不需新设境内法人主体,不需完全根据《公司法》特殊要求进行形式完善,不能是壳公司,必须发行新股,不能挂牌交易只卖老股,以外汇直接购买。

  “未来完美的国际板,有助于境内形成全球资产定价中心,掌握定价权。我们有领先的经济而没有领先的资本市场,这不合逻辑。”另一位监管部门人士对CBN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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