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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营业部设立条件放宽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10月29日 02:06  21世纪经济报道

  引入一票否决机制,出现三种情况申请不予受理

  本报记者 于海涛 北京报道

  10月28日,证监会发布新修订版《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营业网点的规定》,对新设证券营业的证券公司主体资格有所放宽,同时简化审批程序。

  “将分步放宽营业部设立条件,最终将实现,只要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符合监管要求,经营管理持续合规,就可以根据市场需求和业务发展需要,自主确定营业网点发展计划。”28日,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说。

  此外,为引导营业网点在各区域的合理布局,各地证券业协会已对辖区内网点饱和度进行调研,11月1日前公布相关名单,已饱和地区将不再新设营业网点,同时鼓励在网点空缺地区设点。

  值得注意的是,券商新设营业网点的制度安排中,引入“一票否决”机制,即证券公司出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立案调查等情况时,不受理其新设营业网点的申请。

  证监会数据显示,自2008年5月16日《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营业网点的规定》实施以来,已批设118家证券营业部,1050家证券服务部中,共有516家规范升格为证券营业部。

  按照原来的规划,将于2010年8月前完成对服务部升格及历史遗留不违规营业网点的规范。前述负责人说,此规划料能如期完成。

  此次修订的新规放宽了全国设点证券公司的主体资格条件。

  首先,在原来的“上一年度公司代理买卖证券业务净收入位于行业前20名且证券营业部平均代理买卖证券业务净收入不低于行业平均水平、分类评价在C类以上”基础上,将“部均”排名要求由前3名放宽至前20名。

  同时允许适用审慎监管要求,即与分类评价挂钩,上一年度券商部均数不低于公司住所地辖区内券商平均水平或不低于行业平均水平,且最近3年分类评价类别均在B类以上且有1年为A类,可以全国设点。

  区域内设点的证券公司的主体资格也有所放宽,即“最近3年分类评价类别均在B类以上,且有1年为A类的证券公司,可以区域内设点。

  新规还旨在引导网点合理布局,鼓励证券公司优先在网点空缺地区设点,以更好地满足投资者和市场需要。

  为此,各地证券业协会已组织业内人士对营业网点饱和度进行调研,在此基础上,给出饱和地区名单并报中国证券业协会,通过其网站向全社会公布。

  据悉,该名单将于11月1日前公布。

  “在此名单内的就不再受理新设营业部的申请,不在此名单内的则不受限制,证券公司可以自主提出网点设立申请,由其住所所在证监系统派出机构审批即可,而不再征求设点地派出机构的意见,以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审核工作透明度。”前述有关部门负责人说,同时证监会将适时考虑完全下放审批权限给派出机构。

  此次,证券公司营业网点审批制度中引入“一票否决”机制。即当证券公司出现下列情形时,对其新设营业部的申请不予受理,已受理的不予审核。

  具体包括:公司出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立案调查或行政处罚,或被采取限制经纪业务等严重监管措施;证券公司或网点由于自身原因出现群体性事件或恶性个案导致频繁上诉、上访;频繁发生信息安全事故或重大信息安全事故,且之后报告不及时处置不妥当、整改未完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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