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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沪交易所:公司三季报应于10月31日前披露

  证券时报记者 黄婷 张媛媛

  本报讯 深沪证券交易所今日双双发布通知,要求上市公司做好2009年三季报披露工作。所有2009年9月30日前在两市上市的公司,均应当于2009年10月31日前完成今年三季报的披露工作。根据均衡披露的要求,上交所原则上每日安排不超过120家上市公司披露三季报。

  两交易所表示,上市公司无法在2009年10月31日前完成三季报披露工作的,应当及时提交书面说明,同时在指定报纸和交易所网站上公告未能如期披露的原因及延迟披露的最后期限。交易所将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并对公司及相关人员予以公开谴责。

  《通知》明确,2008年年度报告或2009年中期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上市公司,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尚未解决的,应当在此次季报全文及正文的“重大事项进展情况”中具体说明2009年第三季度对相关事项的解决情况。

  公司报告期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与上年度期末或上年同期相比增减变动幅度超过30%的,应在季报正文中说明情况及主要原因。上市公司在季报中因重大会计差错更正追溯调整以前报告期财务数据的,应根据要求,在季报披露之前或与季报同时以临时公告的形式予以披露。

  深沪交易所重申,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涉密人员在三季报编制期间对其内容负有保密义务,在季报披露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界泄漏。深市主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关于定期报告披露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有关规定。中小企业板公司在季报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买卖公司股份遵守有关规定。

  深交所还规定,深市上市公司预计2009年前三季度净利润为负值、实现扭亏为盈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出现大幅变动且未在此前进行业绩预告的,或者预计2009年前三季度业绩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存在较大差异的,应当按照交易所有关规定及时发布业绩预告或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公告时间最迟不应晚于2009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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