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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层加强监管 评级机构将远离六类不当行为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9月30日 04:15  21世纪经济报道

  于海涛

  在全球资信评级业遭受质疑并正在改革之时,本土评级机构的自律也开始起步。

  9月28日,取得中国证监会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许可的5家证券资信评级机构在富凯大厦B座二层签署《证券资信评级行业自律公约》(以下简称《自律公约》),承诺杜绝六类不当行为。

  应该杜绝的不当行为包括:在承揽业务时向评级对象承诺或保证评级级别、以低于合理成本价格进行恶性竞争、以礼金回扣等方式输送或接受不正当利益等。

  与此同时,中国证券业协会正在制订相关的执业准则,以规范其执业行为;评级机构信息管理系统也正在完善,未来将对评级方法、程序等进行公示,以提高透明度。

  “自律公约的签订,在一定意义上标志着这个新兴行业对自我的一个目标、要求、姿态,具有一个很好的起点阶段的标志性事件。”中国证监会副主席庄心一在签约仪式上说。

  5公司首签自律公约

  受金融危机影响,全球评级行业正在遭受到重大质疑,并面临变革。

  “这给中国评级业带来了很好的机遇,使我们有条件观察、认识国外评级业的经验、教训、原因,以及在变化中全面反思和考量发展路线。”庄心一说,全球评级业重新寻求改变、改革之道,客观上,使我们和全球评级行业的差距缩短,“虽然我们在经验积累等各方面基础都不及成熟的评级机构,但至少在认识、探询、改革、重新起步的过程中,和他们在同一起跑线上。”

  实际上,资信评级机构作为独立的市场服务机构,一直没有对口的监管部门。尤其是在交易所市场和银行间市场分离的情况下,更是无从监管。

  转折点始于2007年,作为发展公司债券市场的配套措施,中国证监会于2007年8月发布了《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之后,中国证监会先后核准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这五家证券资信评级机构从事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并按相关规定,先后加入中国证券业协会,成为协会会员。

  “中国证监会是资信评级机构的唯一监管部门。”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在《自律公约》签署仪式上说,但证监会不轻易出手,要让行业正常发展,而《自律公约》是证券资信评级行业加强自律管理的新探索。

  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总裁朱荣恩在现场宣读了公约。《自律公约》共10条,包括四方面内容,如强调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提高评级水平、提高评级透明度等。

  值得注意的是,公约中,证券资信评级机构还承诺杜绝六类不当行为,如出租、出借或非法转让业务许可;在承揽业务时向评级对象承诺或保证评级级别;以低于合理成本的价格进行恶性竞争;以礼金、回扣等方式输送或接受不正当利益;评级过程中存在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诋毁同行、毁坏行业声誉等。

  同时,中证协正在推进自律管理,在网站上公示了5家证券资信评级机构的信息。“协会正在建设证券资信评级机构信息管理系统,就评级方法、评级程序等信息进行公示,提高透明度。”中证协会长黄湘平说。

  将设执业规范

  按照黄湘平介绍的资信评级行业自律管理规划,还将包括一项重要内容,即制订执业规范。28日,5家评级机构老总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就此举行了座谈会。

  “需要对机构行为进行规范,并作出程序性要求,同时提供共同的语言平台,并满足行业支持性需要。” 前述相关部门负责人介绍,中国证监会已对5家证券资信评级机构进行现场检查,摸清行业状况和问题。

  本报记者看到,在草稿版的执业准则中,共设置了评级质量、评级程序、利益冲突防范、信息保密、信息披露、合规检查等章节。

  比如在评价方法方面,要求评级机构应使用严密的、系统的评级方法,对其掌握的全部评级相关信息进行详尽分析,从而得出评级结论,所用评级方法、评级模型应与其披露的保持一致。

  评级程序则包括评级准备、实地调研、拟定报告、报告审核、评定等级、评级结果反馈与复评、评级结果公布、资料存档和跟踪评级等环节。

  对于评级机构反映的现场工作时遇到发行人不配合的情形,前述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可以在相关准则中予以明确规定。

  当然,评级机构还要制定明确的收费标准,并不得以评级对象的最终信用等级作为评级服务费用的协商条件与收费依据。收费标准也不得与任何研究与信息产品订立费用、咨询服务费用挂钩。至于具体收费对象及标准等问题则“在市场充分竞争后视情况再定”。

  值得注意的是,准则草稿在防范利益冲突方面规定较为充分,如要求评级机构及高管、评级项目组成员和评级委员会评委及其直系亲属,在开展证券评级业务期间不得买卖受评级证券发行人发行的证券等。

  机构设置和人员安排上也有要求,如评级业务市场营销、销售部门和证券评级业务评级部门应互相独立,不存在职能、人员上的交叉重叠;分析师与评级委员会评委不得参与评级业务营业、销售活动,不得参与被评级机构或相关第三方评级进行的收费谈判。

  执业准则还要求证券评级机构应建立评级报告审核程序与机制,实行有效的内部审核和质量控制机制,以确保评级报告的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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