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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板大小非禁售窗口大放宽 或为创业板试水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9月16日 00:54  信息时报

  深交所新修订的《实施细则》发布,或为创业板限售股上市流通办法试水

  信息时报讯 (记者 李鹤鸣) 昨天下午,深交所发布了新修订的《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实施细则》,并于发布之日起施行。同时,2006年发布的原《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实施细则》废止。比较新旧两部规则的条文,记者发现,新规定对中小板限售股份的出售限制被大大放宽,原有的部分禁售“时间窗口”被打开,而对现售股份的信息披露要求有所加强。

  大非禁售窗口被打开

  根据深交所昨天发出的通知,此次修订的《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实施细则》是“为进一步规范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限售股份上市流通行为,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新规全文共19条,2100多字。与2006年5月19日发布的原规则相比,条款减少了5条,篇幅也略有缩减。记者仔细比较新旧两部规则的条款内容后发现,新规最大的变化就是对中小板上市公司限售股的出售条件大大放宽。原规定第14条、第16条中有关限售股份禁售或限售的条款,在新规中被全部删除。

  原规定第14条称: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在“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15日内;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发布对公司股票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公告前5日内”,不得出售限售股份。

  原规定第16条称: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出售后导致持有、控制公司股份低于50%时;出售后导致持有、控制公司股份低于30%时;出售后导致其与第二大股东持有、控制的比例差额少于5%时”,应及时向上市公司董事会和深交所报告,并对进一步出售或增持股份计划做出说明并予以公告。

  或为创业板限售股试水

  在新规定中,记者注意到,以上这些限制性条款均已被删除,而新增的第14条规定中称:股东通过本所证券交易系统出售限售股份导致其与一致行动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占上市公司股份总额的比例每减少5%时,应当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有关规则的要求,在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本所作出书面报告,抄报上市公司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通知上市公司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自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至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后两日内,应当停止出售公司股份。

  有市场分析人士指出,新规的这一变化事实上是对中小板上市公司大小非,尤其是“大非”的一次大幅松绑。取消了定期报告和重大事项报告前的禁售限制,令中小板公司的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售股票的时间窗口大大放宽。该人士认为,深交所此时修订中小板的限售规则,可能是为不久之后即将推出的创业板及其限售股上市流通办法试水。

  大小非信披有所加强

  记者还发现,新规在放宽中小板上市公司大小非流通限制的同时,在大小非的信息披露上有所加强。

  新规第3条中强调,“在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前,相关股东和上市公司不得通过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性信息等任何方式操纵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新增第15条则称:在限售股份出售情况尚未依法披露前,有关信息已在公共媒体上传播或者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出现异常的,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向相关股东进行查询,相关股东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

  此外,针对大小非违规减持的行为,新旧规则的惩处力度基本相似,均称将“视情节轻重对其采取约见谈话、书面警示、限制交易等自律监管措施,给予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纪律处分,记入中小企业板诚信档案,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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