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景网9月15日讯 深圳证券交易所周二发布《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实施细则(修定稿)》,进一步规范中小企业板大小非股份上市流通行为,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此前发布的细则同时废止。
细则指出,上市公司股东出售限售股份应当遵守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得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在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前,相关股东和上市公司不得通过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性信息等任何方式操纵公司股票交易价格。
细则要求上市公司应当在深交所受理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后,及时办理完毕有关证券登记手续,并在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前三个交易日内披露提示性公告。
提示性公告应当至少包括:本次解除限售前上市公司限售股份概况;相关股东是否严格履行承诺,是否非经营性占用上市资金,上市公司对其是否存在违规担;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总数、各股东可解除限售股份数量及可上市流通时间;保荐机构核查的结论性意见(如适用)。
细则同时指出,在上市公司实施股权分置改革前持有、控制上市公司股份总额5%以上的原非流通股东通过本所证券交易系统出售限售股份,每累计达到该公司股份总额的1%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作出公告,公告期间无须停止出售股份。
公告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和持股比例;本次出售股份的方式、数量、比例和起止日期;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和持股比例。
细则表示,股东通过交易所系统出售限售股份导致其与一致行动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占上市公司股份总额的比例每减少5%时,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本所作出书面报告,抄报上市公司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通知上市公司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
同时,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自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至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后两日内,应当停止出售公司股份。(全景网/雷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