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时报记者 黄 婷
本报讯 上海证券交易所昨日在其官方网站发布2009年修订版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上市审核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暂行规定》的适用范围包括股票、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的首次上市,被暂停上市的股票、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恢复上市,股票、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暂停上市、终止上市等事项的审核。
根据该《暂行规定》,上交所设立上市委员会,负责相关事项的审核工作。上交所根据上市委员会的审核意见,作出审核决定。上市委员会委员从符合条件的会计、法律及相关领域的专家、其他组织的专业人士中聘任,每届任期2年,可以连任。每次审核时,由上交所在上市委员会委员中选定7名委员参加审核,实际参加审核的委员不得少于5人,其中有一名法律和会计专业人士。如发行人认为上市委员会委员中有与审核事项存在直接利害关系,不适宜参加审核的,应提交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但相关委员是否回避,由交易所审核决定。
在审核过程中,参加审核的委员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交易所通知申请人接受询问,或者要求聘请相关专业机构或者专家发表专业意见。上市委员会对审核事项只进行一次审核。如发现存在尚待核实的重大事项或其他严重影响委员正确判断情形,经参加审核的过半数委员同意,可对该审核事项暂缓表决一次。审核事项的表决采用记名投票方式,审核决议须由参加审核的三分之二以上委员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暂行规定》强调,申请人或相关中介机构及其代表人在提交相关材料中或接受询问时,存在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隐瞒重要事实的,上交所将根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同时,证券发行人如不服交易所作出的决定,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交易所复核委员会申请复核,复核期间相关决定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