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路径导航栏
跳转到正文内容

电话营销录音有效记载真实意思才具法律效力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7月31日 11:01  保监会网站

  中国保监会2009年二季度例行新闻发布会于7月31日上午10:00-11:00举行。以下为中国保监会主席助理、新闻发言人袁力答记者问实录:

  [ 中国经济网记者 ]  现在保险电话营销的模式越来越普遍,尽管保监会去年5月份曾经发布了关于促进寿险公司电话营销业务规范化通知,给寿险电话营销立了一个规矩,但是对于电话里确认投保能否生效这一方面,保险监管过去并没有加以明确,今后会否加以明确,以规范在电话里保单就生效的现象?

  [ 袁力 ]  电话销售在国外应该说有很多年的历史了,但是在我们国家,电话销售仍然是一种新的销售模式。正向你刚才讲的那样,保监会已经对电话销售的机构、销售人员的资质、销售的产品、销售过程和客户信息的安全管理、售后服务等方面做了规范,特别是对容易产生问题的几个重要环节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包括要求开展电话业务的寿险公司,应在全国性媒体公示电话号码,应根据不同地区、不同人群的生活习惯,严格管理电话呼出的时间等等。保监会将进一步加强对电话销售业务的检查监督,督促保险公司严格执行监管规定,切实保护投保人的合法权益。

  关于电话销售的有关法律效力问题,根据电子签名法律规定,电话录音可以作为合同订立的一种形式。但是需要强调的是,电话录音必须能有效记载证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才能够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保监会要求保险公司加强电话销售机构、销售人员的管理,做到销售过程规范,切实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利益。谢谢。


    新浪声明:此消息系转载自新浪合作媒体,新浪网登载此文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 手机看新闻 】 【 新浪财经吧 】

登录名: 密码:
Powered By Google

新浪简介About Sina广告服务联系我们招聘信息网站律师SINA English会员注册产品答疑┊Copyright © 1996-2009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