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经记者姜艳艳
因股民提出民事赔偿诉讼,创资本市场最大行政处罚记录的北京首放原总经理汪建中案被重新拉入投资者视线。
昨天,代理股民王某诉汪建中因操纵市场行为而造成损失的北京问天律师事务所张远忠律师对《每日经济新闻》表示,根据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回复,此次诉讼能否立案将在一周左右见分晓。不过,由于这是新型犯罪,很有可能出现法院充分调研而延迟立案的情况。
而代理汪建中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高子程律师则干脆做出两点判断:“从我个人观点看,首先起诉的股民不具备原告的主体资格;其次,汪建中也没有向股民赔偿的义务”。
被告律师:索赔需满足四条件
被告代理律师高子程昨天告诉《每日经济新闻》,如要确定汪建中必须赔偿,需要同时满足四个条件:有侵权行为;有过错;造成相对人的损失;相对人与汪建中的行为有因果关系。在高子程看来,汪建中主观上没有过错,客观上他的行为也与股民没有因果关系。
“股市上股民投资受损失的情况非常多,而在股民受损期间也有很多股评报告发出,这是一个个人选择的过程,你可以信也可以不信,怎么能够证明因果关系?”高子程表示,这是一个常识问题不需要讨论,而无法证明相关行为的因果关系自然无法起诉汪建中。
原告律师:造成损失就形成因果
而原告代理律师张远忠则表示,证明股民损失与汪建中提供报告内容并不复杂:“只要是在北京首放发出报告之后很短时间内当事人买入,造成损失,就应该可以确定因果关系。”
张远忠还认为,这一点上也并不需要股民与北京首放达成什么合同关系,只要相信其报告,而北京首放具有影响力,造成损失就应该形成因果。对于股民因为相信汪建中所在北京首放的咨询报告而买入的股票,恰恰是汪建中已经率先买入的股票,因此可以视为构成对投资者的欺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