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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对主要股东股份有锁定期会长期存在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6月10日 19:45  新浪财经

  新浪财经讯 证监会今日正式发布《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新股发行体制的指导意见》,明起施行。该征求意见稿于5月22日发布,6月5日结束。

  意见增加“适时调整股份发行政策,增加可供交易股份数量”基本内容,对于这是否意味着解除大股东股份的锁定限制的疑问,证监会发言人表示,对主要股东股份有锁定期要求,是上市公司的内在约束机制,会长期存在。

  证监会发言人称,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机构投资者、个人投资者都提出了增加可供交易股份数量方面的建议。比如,部分个人投资者建议取消大股东股份的锁定,公司上市时全部股份均可交易;部分机构投资者建议取消网下获配股票三个月锁定期的强制要求;还有意见主张马上推出存量发售。

  发言人称,经过股权分置改革,凡是实施了股改的公司,其所有股份均是流通股。部分股份限售与公司股份的全流通性质并不矛盾。从境外成熟资本市场经验来看,他们对控股股东、战略投资者一般都有6-12个月限售期。我国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则也对大股东股份锁定作出明确要求。国内外对主要股东股份的限售锁定,其目的是维持公司治理结构和经营管理在一定期限内的稳定性,防范新上市公司大股东过快变更带来管理层的频繁变动,从而带来经营管理上的不确定性,影响公司业务的可持续性,导致风险。从这个角度来看,对主要股东股份有锁定期要求,是上市公司的内在约束机制,会长期存在。

  该发言人表示,关于网下配售锁定问题和存量发行问题,征求到的意见很重要,符合市场化的方向,我们将遵循发行体制改革分步实施、逐步完善的原则,创造条件,逐步推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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