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经记者 宋元东
昨日,深交所制定并发布了《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措施实施细则 (试行)》(以下简称 《细则》)。根据《细则》,上市公司以及相关当事人违规后,将可能被执行撤销任职资格证书、限制交易、上报中国证监会等较为严厉的监管措施。业内人士认为,《细则》是对交易所此前颁布规范的综合与完善,操作性极强。
根据监管对象的不同,自律监管措施分为三类:(1)对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自然人及其相关人员,及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实施的自律监管措施;(2)对交易所会员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会员代表、会员业务联络人实施的自律监管措施;(3)对投资者实施的自律监管措施。这些措施包括口头警示、书面警示、约见谈话、要求或建议更换有关人选、撤销任职资格证书、专项调查、上报中国证监会等诸多内容。《细则》还明确了这些监管措施的实施程序。
记者留意到,根据不同的监管对象,《细则》的实施措施和程序有所不同。其中,针对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监管措施中,相关人员违反规定需撤销任职资格证书的,由深圳交易所或实施机构向上市公司董秘及其任职单位发出书面通知,告知其撤销任职资格证书的当事人姓名等内容,该书面通知可同时抄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关部门,抄送中国证监会有关派出机构。有关单位应当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解除相关当事人职务的决定,及时报告深圳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公告。《细则》还规定,深圳交易所还可做出要求或建议上市公司更换董秘的自律监管措施,上市公司也应当在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更换的决定,及时报告深圳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公告。
另外《细则》显示,深圳交易所的监管措施中还包括,可在一定期限内不受理保荐机构或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或其相关人员出具的文件。值得一提的是,深圳交易所对投资者的监管措施也十分明确,包括口头警示、书面警示、约见谈话、要求提交书面承诺、要求参加培训或考试、限制交易、上报证监会、本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自律监管措施等8项。
在纪律处分措施方面,深圳交易所对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破产管理人和管理人成员可实施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董秘以及建议法院更换破产管理人或管理人成员等措施。
中投顾问宏观经济分析师马遥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深圳创业板即将推出,IPO也将再次启动,为防止证券市场出现巨幅波动,客观上需要交易所不断加强自律监管。同时,《细则》也是对以前交易所颁布规范的综合和完善,使得规范更加全面。马遥还认为,《细则》引入自律监管和纪律处分相结合的办法,指出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措施可以单独或合并实施,对证券市场的监督管理将更加规范。同时,《细则》还明确划分了自律监管措施的种类,实施程序也比较详细和具体,可操作性较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