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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BN记者 陆媛 发自北京
熊市反弹将迎来新股发行的考验。新股发行体制改革今日公开征求意见,推出约束督促机构公正诚信报价、网上网下申购只能单选、网上单个申购账户设定上限、刊登新股风险提示特别公告等四项改革措施,IPO将集体淡化窗口指导原则并将在主板先行,证监会新闻发言人今日下午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
市场直接关心的问题莫过于启动IPO的时间表。证监会新闻发言人表示,《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新股发行体制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将于)6月5日结束征求意见,正式发布后即会安排新股发行,并将在主板率先启动。
上述发言人称,新股发行制度改革采取分阶段、分步实施、逐步完善的方式,“我们在推动发行人、保荐机构尽责,有朝一日我们就不管啦。”这指出了新股发行主导权终将彻底市场化的趋势。
目前推出的四项改革措施鲜明针对一些询价弊端和市场呼声而为,第一项则要求询价对象真实报价,询价报价与申购报价应该具有逻辑一致性,主承销商应当采取措施杜绝高报不买和低报高买。第二项要求将网上网下申购参与对象分开,若有配售对象参加了拟发行股票的网下报价、申购、配售任一环节,则将被视为选择网下申购放弃网上申购。第三项则对网上单个申购账户设定上限,原则上不超过该次新股网上发行股数的千分之一。第四项则要求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刊登新股投资风险特别公告,向投资者提示新股认购风险。
证监会将全面淡化窗口指导原则。此前窗口指导原则有四,一为30倍市盈率,二为最终定价不得低于参与报价的全部机构投资者报价的中值、平均值和其中基金投资者报价的中值、平均值,三为募集资金数额若超过此前招股说明书中列明所需资金总额,则需降低发行股数或者其他方式调整,四为A+H型新股发行,则A股定价不得超过H股市场价。
上述新闻发言人表示将集体淡化这四项原则,并举例其中第三项原则已经有灵活调整,对最终定价超过预期价格导致募集资金量超过项目资金需要量的,发行人应当提前在招股说明书中年披露用途。“比如超额资金用于归还贷款,调整负债结构都可以,但一定要提前说明用途,因为以前发现有公司拿多余募集资金去炒股、委托理财。”
对于包括中国建筑、光大证券等此前过会但未获得证监会批文的32家企业,证监会新闻发言人表示正在启动特别工作程序以处理他们的公开发行流程,但在主板恢复IPO之时,登陆主板的首批企业名单中,未必将优先全部囊括这32家企业。
附件:《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新股发行体制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新股发行体制的指导意见
(征求意见稿)
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正确领导下,我国资本市场进行了一系列重大基础性和制度性改革,取得了显著成效。市场规模和容量跨上新台阶,市场机制和结构逐步优化,投资者入市踊跃,各类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健全机制、融入资本的态度积极,资本市场的重要性日益突出。为了进一步健全机制、提高效率,有必要对新股发行体制进行改革和完善以适应市场的更大发展。经过对股票发行体制改革有关问题进行广泛调查研究,我会对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新股发行体制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改革原则、基本内容和预期目标
(一) 改革原则。坚持市场化方向,促进新股定价进一步市场化,注重培育市场约束机制,推动发行人、投资人、承销商等市场主体归位尽责,重视中小投资人的参与意愿。
(二) 基本内容。在新股定价方面,完善询价和申购的报价约束机制,淡化行政指导,形成进一步市场化的价格形成机制。在发行承销方面,增加承销与配售的灵活性,理顺承销机制,强化买方对卖方的约束力和承销商在发行活动中的责任,逐步改变完全按资金量配售股份;优化网上发行机制,股份分配适当向有申购意向的中小投资者倾斜,缓解巨额资金申购新股状况。同时,加强新股认购风险提示,明晰发行市场的风险。
(三) 预期目标。一是市场价格发现功能得到优化,买方、卖方的内在制衡机制得以强化。二是提升股份配售机制的有效性,缓解巨额资金申购新股状况,提高发行的质量和效率。三是在风险明晰的前提下,中小投资者的参与意愿得到重视,向有意向申购新股的中小投资者适当倾斜。四是增强揭示风险的力度,强化一级市场风险意识。
二、近期改革措施
新股发行体制涉及面广、影响大,为保证改革的平稳推进,拟采取分步实施、逐步完善的方式,分阶段推出各项改革措施。现阶段主要推出如下四项措施:
(一) 完善询价和申购的报价约束机制,形成进一步市场化的价格形成机制。询价对象应真实报价,询价报价与申购报价应当具有逻辑一致性,主承销商应当采取措施杜绝高报不买和低报高买。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当根据发行规模和市场情况,合理设定每笔申购的最低申购量。对最终定价超过预期价格导致募集资金量超过项目资金需要量的,发行人应当提前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用途。
(二) 优化网上发行机制,将网下网上申购参与对象分开。对每一只股票发行,任一股票配售对象只能选择网下或者网上一种方式进行新股申购,所有参与该只股票网下报价、申购、配售的股票配售对象均不再参与网上申购。
(三) 对网上单个申购账户设定上限。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当根据发行规模和市场情况,合理设定单一网上申购账户的申购上限,原则上不超过本次网上发行股数的千分之一。
(四) 加强新股认购风险提示,提示所有参与人明晰市场风险。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当刊登新股投资风险特别公告,充分揭示一级市场风险,提醒投资者理性判断投资该公司的可行性。证券经营机构应当采取措施,向投资者提示新股认购风险。
其他改革措施,在统筹兼顾市场发展的速度、改革的力度和市场的承受程度的基础上,择机推出。
三、切实落实各项改革措施
新股发行体制改革需要市场参与各方密切配合,市场各方应当提高认识,制定相应方案,周密部署,切实将各项改革要求落到实处。
发行人应当树立发行上市的正确理念,积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加强募集资金管理,提高上市公司经营水平,维护股东合法权益。
承销商(保荐机构)及其他证券公司应当勤勉尽责,诚实守信,经营活动中维护买卖双方的长期利益和根本利益。具体工作中要在机构、人员、制度和技术等方面加以改进和适应,不断提高专业服务能力。
询价对象应当发挥专业机构的作用,认真、审慎、专业地掌握资料、分析研判、理性定价,从而形成对市场的理性引导。
投资者应当充分关注定价市场化蕴含的风险因素,知晓部分股票上市后可能跌破发行价,切实提高风险意识,强化价值投资理念,避免盲目炒作。
相关自律组织应当积极采取措施,切实加强对参与新股发行的承销商、询价对象、股票配售对象、证券公司的自律管理和服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OO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来源:证监会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