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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证所强化信息披露是建立和谐证券市场关键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5月14日 00:30  证券日报

  □ 李生昭 宋纪宁

  上证所上市公司部最近向沪市上市公司发出通知,要求上市公司进一步做好公平信息披露工作,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向单个或部分投资者透露或泄漏。这一措施的实行,有利于缓解部分投资者提前获得信息优势的问题,有利于形成对所有投资者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实际上,上证所的这份通知,并不是监管层第一次提出有关上市公司公平信息披露的要求。早在2007年1月份,证监会通过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总则中第二条就明确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可见,监管层对上市公司公平信息披露工作是有相关规定,是有制度可依的。但目前部分上市公司仍然按照某些“潜规则”行事,不按证监会的要求切实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因此,我们在有法可依的基础上如何做到有法必依,进一步强化信息披露工作,这是建立和谐证券市场过程中需要认真思考的重要问题。

  证券交易所最基本的功能是为筹资者和投资者提供交易场所,为其交易提供交易量和价格等信息。同时,由于筹资者与投资者、投资者与投资者在证券市场进行持续交易的股票等产品是看不见摸不着的,所有投资人都是根据“信息”这个关键因素进行投资决策。因此,“信息”这个因素就是证券交易所向证券交易者提供的最直接且最有用的信号,它决定着证券的交易,也就是说决定着各个投资者的利益分配。证券交易所内的证券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原则交易,这样时间是一个决定股票交易即决定利益分配的重要决定因素。任何人或者机构提前获知上市公司信息,它就能从中获得利益,那么其他投资者特别中小投资者利益肯定会受到不公正的影响。而投资人只有在利益受到保护的情况下,才可能去购买上市公司的股票。因此,证券市场要良好的生存发展,就必须有一套规范的信息披露制度作为保障。

  最近几年,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快速发展,很多机构投资者的实力不断壮大,这使得许多上市公司在信息公布等环节上通过专门面向机构投资者的“业绩发布小会”向其提供“信息优先待遇”,使其借机拉抬股价或抢先出货。这种行为明显违反“三公”原则,其实质是上市公司与机构投资者合谋获取非法利益。

  谁先获得用以决定投资决策的信息,谁就会有机会利用这些信息优势获益。如果大量投资者长期受到这种不公正的信息歧视并遭受损失,引致的后果要么大多数投资者都想方设法提前获得消息,让证券市场 “消息市”程度变得更加严重,严重阻碍市场的公平竞争,要么让投资者被迫退出证券市场交易。所以,不公平的信息歧视是有悖于建立以市场机制为基础、以政府调控为主导、公平、效率、有序和共赢的市场目标。

  (作者系中央财经大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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