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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确保行政复议当事人有条件说话

  《行政复议办法(征求意见稿)》及《证券期货规章草案公开征求意见试行规则》昨日发布

  ⊙本报记者 商文

  中国证监会昨日就《行政复议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开始公开征求意见,明确证监会将设立行政复议委员会,并吸收市场专业人员参与行政复议,保证复议监督的独立性、权威性和专业性。

  在将行政复议委员会制度化的同时,《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委员会的案件审理规则,实行原承办具体行政行为有关事项的业务部门负责人不得作为委员提出复议意见的回避制度。同时,由证监会领导担任主任委员,吸收市场专业人员参与行政复议。

  据了解,针对证监会原级行政复议监督的特点,证监会较早成立了行政复议专门处室和行政复议委员会。近年来,又调整了复议委员会组成人员,提高了复议委员层次,扩大了复议委员的范围,强化对前端监管执法行为的监督和制约。

  统计显示,5年来,证监会共收到不服证监会及派出机构的行政复议案件142件,涉及的机构和个人与同期被行政处罚、市场禁入和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的机构和个人相比,分别占0.47%和1.56%。其中,经过行政复议,做出撤销、变更决定的20件,占复议案件总数的14.1%,复议后绝大多数案件没有被提起行政诉讼。

  为了确保当事人在纠纷处理过程中“有机会参与,有条件说话”,《办法》以“复议为民”为宗旨,细化行政复议受理、审理等一整套程序。同时,规定了行政复议意见书和建议书制度,该制度不限于“纠正一错”、提出完善制度和改进执法的意见和建议,还可以对合法适当的监管行为、执法手段予以肯定和推广。

  此外,《办法》还进一步规范了行政复议内部工作机制,明确工作责任。特别是在明确答复义务的同时,进一步细化了复议答复意见书的内容和案卷证据要求。同时,以加强行政复议能力建设为保障,明确了复议人员的任职条件,加强日常教育培训。

  同一天,中国证监会还发布了《证券期货规章草案公开征求意见试行规则》(以下简称《试行规则》),将公开征求意见规定为立法工作的原则,明确规章和涉外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公开征求意见。

  值得注意的是,《试行规则》将征求意见的期限做出了适当延长。要求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应当履行批准程序后实施,有关文本公布在证监会网站和指定媒体上,征求意见期间由原来的5至7天延长至15天。重要的规章,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再做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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