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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规定自13日起证券经纪人须持证执业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4月12日 19:42  中国新闻网

  中新社北京四月十二日电 自四月十三日起,《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正式施行。中国证监会十二日在官方网站申明,从十三日起,证券经纪人需取得证券经纪人证书方可执业,投资者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主动查验证书载明相关信息。

  根据《暂行规定》及有关自律规则的要求,证券经纪人应当通过所服务的证券公司向中国证券业协会办理执业注册登记,并领取由所服务的证券公司颁发的证券经纪人证书,之后方可执业。

  《暂行规定》称,证券经纪人执业活动不得超出证书载明的代理权限范围,替客户办理账户开立、注销、转移,证券认购、交易或者资金存取、划转、查询等事宜;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客户的信息,或者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与客户约定分享投资收益,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等九项行为,均在令行禁止之列。

  为配合《暂行规定》的实施,中国证券业协会已发布了《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经纪人执业规范(试行)》、《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经纪人执业注册登记暂行办法》等自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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