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经记者 王文嫣
《每日经济新闻》昨天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审结了上海首例非上市股份公司股票买卖纠纷上诉案件,对在场外购买非上市公司股票的上诉人要求确认享有的股东身份和股东权利的诉请不予支持。终审判决认为,个人从场外取得的股票不具有法律效力,其股东权利不受法律保护。
陈先生于2003年以每股3.85元的价格向本市一家中介公司购得上海飞跃股份公司的股票4万股,加上所支付的佣金共计花费15.6万余元。至2007年,飞跃公司对陈先生的股东地位和权利仍然不予承认,陈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自己持有的飞跃公司4万股股票享有相应的股东地位和权利,并且要求补发2003年至2007年各年度的红利和送配股及股权托管手续。
飞跃公司是1996年9月登记设立的一家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其出资人之一北宏公司2003年与一个叫李红的人签订了协议,将持有的525万股飞跃公司的股份转让给李红。然而李红在未付清协议约定的首期105万元股权转让款的情况下,违反约定通过三家中介机构将所持有的法人股股票对外高价出售,陈先生购得其中4万股。
法院查明,李红并未实际支付协议约定全部转让款525万元,至今未被登记机关确认为飞跃公司股东。而中介机构的经营范围并无承销证券的资格,且该公司已于2005年7月被工商部门注销登记。
根据《证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依法转让,向社会公众发行股票须经证券监管部门核准,且必须在国家允许的交易场所内进行买卖交易。
由于4万股股票发行、转让均为非法,法院认定陈先生取得的股票不具有合法性,因此不支持陈先生的相关诉请。但陈先生对自己遭受的损失可另行起诉请求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