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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正青内幕交易案二审维持原判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3月30日 02:20  第一财经日报

  代理律师称此案判决将推进内幕交易案“辩方举证”

  蒋飞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广州中院”)3月27日下午对董正青内幕交易案二审宣判,驳回三名被告的上诉,维持原判。一位代理律师对《第一财经日报》表示,此案的判决将对司法实践产生深远影响:内幕交易案由于难以取证且对证券市场影响重大,其举证责任将更多由辩方承担。

  广发证券原总裁董正青因2006年广发证券借壳延边公路而身陷囹圄。今年1月9日的一审判决中法院认为,董正青作为广发证券借壳延边公路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在该内幕信息公开之前,向另两位被告人泄露该内幕信息,情节严重,构成泄露内幕信息罪。

  法院一审判处董正青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300万元。其弟董德伟犯内幕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500万元。董正青的大学同学赵书亚同样因内幕交易罪获刑一年零九个月,罚金100万元。三名被告均不服判决,当庭表示将提起上诉。上诉理由包括被告操作延边公路股票的行为符合利用公开信息的一般投资人的习惯,以及检方未能提供董正青如何向董德伟泄露内幕信息的证据,即电话录音。

  经过书面审理,广州中院认为,董正青的供述及董德伟买卖延边公路股票的异常交易、事后向中国证监会作伪证等客观行为相互印证,足以证实董正青向董德伟泄露内幕信息、董德伟利用该内幕信息买卖股票的事实。同样,董正青与赵书亚的供述相互印证,也能证明二人的违法行为。另外,泄露内幕信息的方式多种多样,并非只有通过电话联系这种方式,缺少通话记录一份证据并不影响事实认定。

  董正青等三人在听取判决结果后,情绪平稳,表示服从判决。一位代理律师对《第一财经日报》表示,尽管他仍然认为法院的判决缺少证据,但此案仍有积极意义,它或将推动内幕交易案这类特殊案件趋向于举证责任倒置:被告须证明自己的清白,而不是由检方提供完整的证据链条。

  知名律师严义明对《第一财经日报》表示,内幕交易案不同于传统的刑事案件,如果套用传统的证据链可能无法产生有效震慑,从而危害证券市场的公正。“杀人现场会有脚印,凶器上会有指纹,但是透露内幕信息就是一两句话的事情,这样的犯罪事实,要通过什么证据来还原呢?”严义明说。

  他认为,就内幕交易而言,其结果本身就是重要证据。如果某一只具备内幕信息的股票在特定时间出现异常交易,而与该内幕信息有重大关联者在此期间有买卖行为,这一结果即可用于指控。因此,董正青案为今后内幕交易案的审理提供了参考,有积极意义。但严义明也指出,仍需要法律对内幕交易案的“辩方举证”作出明确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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