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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在即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3月17日 02:27  第一财经日报

  证监会“整编”8万证券经纪人

  陆媛

  在券商经纪业务外,“游荡”着8万名非正式的证券经纪人大军。随着《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下称《规定》)即将于4月13日实施,自称在“灰色地带”徘徊十年的证券经纪人顾照华难以抑制欢畅开怀之情。

  正名规范

  “今天是我最开心的一天!”顾照华昨日在接受《第一财经日报》采访时说,“十多年来我们证券经纪人一直是处于灰色地带,非常辛苦,我们的权益没有任何保障。证监会出台《规定》,从此我们的权益将受到保护。”

  证券经纪人是指受券商委托,代理其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的券商以外的自然人。据证监会统计,截至去年10月底,有8万名“外部非正式营销人员”,其中只有3万人具备证券从业资格证书,即近三分之二不仅非正式而且不具备专业素质。

  牛市壮大经纪人大军,熊市则暴露这支队伍的诸多问题。证券经纪人与客户、券商纠纷增多,证券经纪人无序竞争、接受客户全权委托、诱导客户频繁交易等。“按理说,经纪人行业也需要改造了,希望能树立一个正面、专业的证券经纪人形象,这对于客户、券商、市场、监管者都是多赢。”顾照华创建的中国证券经纪人协作网有2万名实名经纪人会员,从中可以窥探出证券经纪人行业的庞大体态。

  “证券经纪人是弱势群体,我们也将多方面保护其权益。”证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昨日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明确表示。

  证券经纪人与券商之间到底是怎样的法律关系?上述证监会人士表示,《规定》对此有三层含义:首先,证券经纪人是自然人而非机构或团体;其次,证券经纪人是券商代理人,而非券商员工或居间人;再次,证券经纪人只是代理券商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与客户发生法律关系的是券商而非证券经纪人。

  这位人士解释,证券经纪人在券商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券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超出授权范围的行为,证券经纪人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根据《规定》,券商委托公司以外的自然人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只能采取证券经纪人形式,不能采取居间人等其他形式。

  业务范围

  由此,证券经纪人的法律地位得到确立,与券商之间的权责关系得到明确,不再是以前的“灰色身份”。“为什么只能委托自然人而不是机构?否则这个法人机构等于变相分享券商经纪牌照,管理上存在很大问题。或许若干年行业成熟后,可以委托法人机构进行经纪业务。”顾照华解释。

  证券经纪人只能接受一家券商的委托。“因为证券经纪人是券商代理人,如接受多家券商委托,势必在执业活动中产生利益冲突。”上述证监会人士解释说。

  证券经纪人可以从事哪些业务范围?上述证监会人士表示目前较为谨慎。

  根据《规定》,证券经纪人可以从事包括向客户介绍券商和证券市场的基本情况、向客户介绍证券投资的基本知识及相关业务流程、向客户介绍与证券交易有关的法律法规、向客户传递由券商统一提供的研究报告及与证券投资有关的信息、向客户传递由券商统一提供的证券类金融产品宣传推介材料及有关信息等在内的部分或全部活动。

  上述证监会人士表示,由于我国证券经纪人制度刚刚起步,券商管理能力和证券经纪人整体素质不高,暂不具备让证券经纪人代理更多业务活动的条件,否则容易产生大量纠纷,损害证券经纪人的形象。

  将来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和证券经纪人的能力、素质对其进行分级、分类管理,允许能力和素质较高的证券经纪人根据券商授权,从事更多业务活动,《规定》已为此预留了空间。“但目前不会允许非现场开户。”上述证监会人士强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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