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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理定调 政协委员建言献策力稳资本市场 (2)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3月12日 03:28  证券日报

  九三学社中央副主席、浙江大学台州研究院院长冯培恩建议

  对上市公司高管减持套现开征资本利得税

  上市公司高管频繁减持套现股票对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具有很大的危害性。为了抑制上市公司高管这种非理性的减持,九三学社中央副主席、浙江大学台州研究院院长冯培恩委员建议采取通过立法和开征资本利得税的方式对此加以规范和约束。

  冯培恩称,当前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还面临着不少新的问题和困难。尤其近三年来,有不少上市公司的高管在股市上升阶段纷纷减持套现,呈现出群体性减持现象,激起股市激烈震荡,引起社会强烈反响。他将这一现象归结为去年我国股市一路下跌的重要原因。

  他认为,上市公司尤其是中小板公司高管减持套现对股市的健康发展具有四个方面的危害性:一是上市公司高管不惜弃官也要把自己手中的大量股票抛售套现,会动摇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信心;二是上市公司高管拥有较为完全的公司内部信息,减持抛售严重损害了广大投资者的利益;三是高管不惜辞职来实现巨额套现,背离了设立中小板的目标,必然损害市场的健康发展;四是高管减持的普遍性会直接加大限售股的套现压力,严重损害广大投资者的正当利益。

  鉴于上市公司高管减持套现存在以上弊端,冯培恩委员认为,政府应该通过及时修改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来有效制约这类行为的蔓延。为此,他提出以下建议:

  第一,进一步制约高管辞职套现的额度和时机。我国《公司法》第142条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票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25%”。据此,一旦它们辞职,即可突破“在任职期间”的限制,使得《公司法》的规定对其不再具有约束力。因此建议将该文修改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票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15%,并在抛售股票的两个月之前必须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同时,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第4条规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半年内,所持本公司股份不得转让”。据此,在高管辞职超过半年后,该条款的限制即失去效力。因此建议将该条文改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一年内,所持本公司股份不得转让”。这样可以加大上市公司高管辞职套现的成本,进而家的对其恶意抛售行为的制约。

  第二,进一步制约上市公司高管辞职套现后的再就职。上市公司高管通常是具有丰富经营管理经验的高层次紧缺人才,社会对他们的需求量很大。因此,某些高管在辞职套现后可能会摇身一变成为另一家上市公司的高管,甚至在法规上也没有禁止其重回本公司就职。为此建议在《公司法》中明确规定:“禁止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和董事长等高管在辞职套现后五年内到上市公司就职,三年内到非上市公司就职”,以制约他们在辞职套现后的再就职,增大他们采取辞职套现行为的风险。

  第三,通过制定法规对上市公司高管抛股套现开征资本利得税。就我国目前的股票二级市场而言,向普通投资者征收资本利得税,确实不具备基本条件。因为普通投资者频繁进出于试产,要准确计算他们每一次证券交易的盈利具有较大的技术性难度。况且普通投资者的很多交易行为实际上是亏损的,一有盈利就被征税,缺乏社会道义的支持。但上市公司高管从持有股票到抛售,通常不存在频繁的买卖行为,计算他们证券交易的盈利不存在技术性困难。况且上市公司高管抛售股票套现通常会获得巨大盈利,因此通过制定法规对他们征税既合理合法,又有利于促进社会公平。

  全国政协委员、深圳市法制局副局长钟晓渝

  基金信息披露透明度亟待提高

  全国政协委员、深圳市法制局副局长钟晓渝建议,提高基金信息披露的通俗性、及时性、准确性、公信度和透明度。

  目前,我国基金业总体规模约为2万亿元,基金账户已经超过了1亿。但是基金在信息披露上仍有一些不尽如人意的地方。

  钟晓渝指出,主要存在的问题包括信息披露文件的文字表述不够通俗易懂且专业性较强,基金特点不突出,风险描述不明确;信息披露对交易成本的表达不明显;信息披露在敏感问题上语焉不详、晦涩难懂;披露的及时性不够。

  就基金披露的透明度而言,钟晓渝建议,基金分红应有说明,增加披露报告期内分红应分多少、实际分多少、是否按照合同执行的说明。

  钟晓渝同时建议,信息披露应增加列明投资者的交易成本,如申购、赎回费用,基金的广告费用、会计事务所费用、律师费用等这些实际由基金本身支出的费用应明确列示;增加列明影响基金收益率的基金年度运作成本,比如明确列出基金买卖股票的佣金情况;国债和现金分开披露。

  除透明度外,钟晓渝还表示,应该提高基金信息披露的准确性。如:披露报告期内产生收益与损失最大的前五个投资品种、数量;披露报告期间完成了整个交易过程(个股清零)亏损最严重的五个股票并对投资作出说明;披露报告期内曾经超过期末所持股票十大重仓股最后一名所占基金净值比例的股票及数量。

  此外,还应该提高基金信息披露的公信度。如:增加在半年报和年报中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管理公司的内控制度是否得到切实执行进行独立的审计,并出具相应的审计报告;单独列表显示基金公司管理的所有基金的基本情况,包括成立时间、基金经理(含历任基金经理任职时间)、成立以来每年的收益率及总收益率情况等,以便投资者对一家基金管理公司所管理的全部基金进行全貌了解。

  全国政协委员、传化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徐冠巨

  建立创新型平台推动产融结合

  “如果可以向民营企业开放金融业,那么,民营企业在金融领域的发展必将是大有可为的。因为我们本身对企业就比较了解。”已连续12年上会的全国政协委员、浙江省工商联主席、传化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徐冠巨十分关心“建立创新型平台以推动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结合”。

  徐冠巨介绍,关于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结合的问题,一直以来不仅是学术界讨论的焦点,而且也是工商界探索的重要范畴。目前,对于工商界来说,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的最佳结合点仍处于探索之中,产业资本不足、金融资本过剩的矛盾仍然非常突出。一方面,大量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资金链紧张,许多科技型、创新型企业或项目得不到应有资金的支持;另一方面,巨量金融资本闲置。

  据统计,截至2008年12月,金融机构人民币各项存款余额为46.6万亿元,人民币各项贷款余额为30.4万亿元。席卷全球的金融危机在给我国经济带来巨大冲击的同时,也给我国经济发展带来了难得的战略机遇期,从全球视角看待金融危机带来的挑战和机遇,建立创新型平台以推动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结合,对于增强企业自身经营能力和创新能力,从战略高度抢占产业发展制高点来说,无疑具有重要的意义。

  徐冠巨表示,建立创新型平台推动产融结合应该注意以下方面:

  第一,加大金融支持力度,促进产业转型升级。从宏观层面讲,金融政策的支持要从关注GDP增长转向关注产业升级转型。为此建议政府部门对于金融资源的配置不仅要抓大还要捉小。

  第二,创新金融市场体制机制、引导产业资本有序转移。建议相关部门在强化市场监管的基础上,鼓励金融企业创新金融产品,引导资本有序退出落后产能,转移到先进产业中来。

  第三,鼓励支持并购重组,提升企业运行效率。一方面要支持企业之间以资本为纽带进行兼并收购和优化组合;另一方面,要帮助企业提升运行效率以吸引更多的资本。第四,建立创新平台,推进产融结合。“建立产融结合的平台,可以帮助我们的中小企业贷款资格提升到银行要求的水平,最终达到产融相得益彰的局面。这个平台也可以说是生产性服务业的创新平台。”

  徐冠巨对此有着自己的想法,“我觉得浙江、杭州想要成为全国金融中心可能比较难,但是它可以成为一个产融结合的中心。浙江既是资本的制造大省,也是资本需求量最大的一个省,金融资本在浙江充满活力。如果浙江可以抓住这样的机会,打造一种产融结合的平台,那么,如此既能把我们浙江中小企业扶上去,更能让民营企业与金融机构形成一种良性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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