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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鼠仓维权基民拟上诉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3月10日 10:45  扬子晚报

  ●律师认为“老鼠仓”所得应归基民 ●范福春交提案建议证券罚没款返还受害人

  最近,由上投摩根原基金经理唐建“老鼠仓”引发的“中国首例‘老鼠仓’民事维权案”被仲裁裁决败诉。昨日,代理此案的北京问天律师事务所张远忠律师向记者表示,他的代理人不满意仲裁结论,拟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目前正在准备材料。

  诉由 追偿没有法律依据,基民请求遭驳

  上投摩根阿尔法基金原基金经理唐建曾利用其父亲和第三人账户先于基金建仓前买入新疆众和股票26万多股,总共获利逾150万元。2008年4月21日,中国证监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唐建存在“老鼠仓”行为,因此取消其基金从业资格,终身市场禁入,没收唐建152.72万的违法所得,并处以50万元罚款。

  唐建的“老鼠仓”行为被证监会处罚后,在案发期间持有上投摩根阿尔法基金的北京基民于畅委托张远忠律师起诉该基金托管银行,要求该行向上投摩根基金公司追偿自己的投资损失,此案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于2月3日作出终局裁决,于畅的仲裁请求遭到驳回。

  据了解,仲裁庭驳回于畅的仲裁请求的主要理由是,仲裁庭认为唐建“老鼠仓”行为只是个人违法行为,并非基金管理人的授权行为,其买卖股票行为并非职务行为,因此对于于畅关于唐建个人违法行为系职务行为的主张不予采信。而且,仲裁庭还对于畅以“违约为由”,请求该银行为基金财产行使“追偿权”,并将所谓的追偿数额“归入”基金财产,认为缺少法律依据。

  律师 基民损失没有补偿,支持基民上诉

  对于中国首例“老鼠仓”民事维权案被仲裁驳回,许多基民都感到不理解,南京一位基民告诉记者,唐建老鼠仓明显损害了基民的利益,基民要求通过基金托管银行进行追讨是天经地义的,法律应该予以支持。

  知名证券维权律师、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认为,仲裁庭的裁决结论不符合法律保护基民利益的精神,也与证监会处罚唐建、打击违法行为的行政作为的主旨不一致,裁决结论明显欠妥。他告诉记者,基民与基金公司之间可以看作是一种信托关系,基民通过购买基金而把自己的钱交给基金公司,是委托基金公司为自己理财,基民是委托人,基金公司是受托人。按照《信托法》第26条规定:受托人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的,所得利益归入信托财产;《证券投资基金法》第90条则规定: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从业人员运用基金财产取得的财产与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因此,把唐建搞老鼠仓所得的钱归入基金的资金池,归该基金全体持有人共同所有,是有法律依据的。

  困惑 法律缺失保护无力,建议举报有奖

  首例“老鼠仓”民事维权案代理律师张远忠昨日告诉记者,其代理人不满意仲裁裁决结论,想申请法院撤销裁决结论,目前正在准备相关材料。

  “目前国内法律的不完善也是导致首例‘老鼠仓’民事维权案被仲裁驳回的一大原因”。宋一欣告诉记者,目前国内法律只是说基民可以通过起诉维护自己的权益,但没有明确规定此类案件适用哪条法律,该如何判决,这给基民维权带来一定法律障碍。“如果有明确的法律条文规定就好了”,他表示,希望法律在这方面能尽快完善起来,让广大基民的利益能得到实实在在的保护。

  最近,全国人大通过的刑法修正案明确规定,“金融从业人员‘老鼠仓’行为最高可处10年有期徒刑”,宋一欣认为,这是法律的一大进步,但打击“老鼠仓”取证是世界性难题。他建议实行举报奖励制度,即监管部门从行政处罚没收款中拿出一部分钱来奖励举报人,这样有关部门再顺藤摸瓜,会有助于取证。另外,建议允许司法机关在经过批准后使用特殊侦破手段,比如监听等,便于取证。

  动态 高层建言完善法规,保护投资受害人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证监会副主席范福春日前提交了一份《关于将证券期货市场没收的违法所得和罚款返还受害人的提案》。他认为,在现行体制下,没收的违法所得和罚款均上缴国库,尽管违法违规者受到了惩处,但受害人的损失却永远无法弥补。因此,他呼吁,将加害人的非法所得直接返还给受害人。

  提案说,实际上,证券违法在民事上是一种因欺诈造成的侵权行为,加害人的违法所得对应的就是投资人的损失,而证券执法的核心目标,就是维护市场的公平,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将加害人的非法所得直接返还给受害人,这才符合执法的公平要求。”范福春说。美国在2002年萨班斯法案出台之前,美国证监会就已经可以将违法者的非法所得补偿给受害的投资人,但民事罚款必须上缴国库。之后萨班斯法案改变了这一做法,规定由美国证监会按个案建立“公平基金”,集合收到的罚款和没收的非法所得一并直接返还给受到损害的投资人。基金的管理和对投资人的补偿依法定程序进行,受审理法院的监督,只有补偿剩余的部分,才最终缴入国库。

  范福春在提案中建议,中国的立法部门、财政部门和监管部门,应认真研究借鉴美国的做法,健全和完善我国证券、期货市场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机制。他认为,有效地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是证券期货市场增强投资者信心的重要举措。要把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初衷进一步落实,就应尽快通过立法,明确规定将没收的违法所得和罚款直接返还给受害人。

  关于“老鼠仓”维权的最新进展,本报《维权“壹”帮一》栏目将继续跟踪,请读者关注。

  本报记者 陈春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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