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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机构对客户差别建议将被勒令整改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3月09日 01:25  证券日报

  □本报记者 侯捷宁

  中国证监会8日就证券投资咨询机构2008年度检查事宜发出公告。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以虚假信息、市场传言或者内幕信息为依据,或者断章取义地引用、篡改有关信息、资料,向投资者提供投资分析、预测或者建议以及就同一问题向不同客户提供的投资分析或者建议不一致等行为,将会被勒令限期整改。正在立案稽查的专营类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不参加此次年检。

  公告显示,检查期间为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年检对象是具备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的专营类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包括通过2007年度年检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申请暂停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立案稽查已结案,未被取消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

  参加年检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于4月30日前将书面年检申报材料报送注册地证监局,将申报材料电子版录入机构监管综合信息系统。未按规定及时报送年检材料的机构,不得继续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

  根据公告检查期间存在12种情形之一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责令限期整改,期限为1个月。包括:内部控制薄弱、人员和分支机构管理混乱;以夸大、虚报荐股业绩等方式,进行不实、诱导性的广告及营销活动,或者传播其他虚假、片面和误导性的信息;以虚假信息、市场传言或者内幕信息为依据,或者断章取义地引用、篡改有关信息、资料,向投资者提供投资分析、预测或者建议;就同一问题向不同客户提供的投资分析或者建议不一致等。

  而在检查期间存在更为严重的16种情形之一的机构则不予通过年检。包括:参与向社会公众非法买卖或代理买卖未上市公司股票等非法证券活动;出租、出借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证书和执业人员资格证书;因违法违规受到证券监管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上,情节严重;出资不实,经查属实;内部管理混乱,聘请无执业资格人员或其他机构执业人员代表本机构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情节严重;资不抵债,无法持续经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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