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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提案建议沪深证交所进行公司制改革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3月02日 20:51  《财经网》

  国内证交所急需摈弃自身性质模糊、缺乏竞争意识、会员权益体现不足投资者权益缺乏保护及难以实现国际合作等体制性弊端

  【《财经网》专稿/记者 范军利 方会磊】民革中央今日递交的一份提案,建议对沪深证券交易所进行公司制改革。

  民革中央在向全国政协十一届二次会议递交的《关于沪深证券交易所公司制改革的建议》中表示,当前是对沪深证交所进行公司制改革的最好时机。证交所急需摈弃自身性质模糊、会员权益难以体现,投资者权益缺乏保护等四大弊端,通过公司制改革以实现交易所的科学运营,提高交易所在全球金融市场上的竞争力。

  接近沪深交易所的官员在回应上述提案建议时表示,中国资本市场的特殊性使得交易所公司制改革充满复杂性,难以一蹴而就。“证券法、公司法及行政监管法规对交易所的法律定义充满模糊性,是其进行公司制改革的最大障碍。”

  据悉,全球证券交易所分为公司制和会员制两种。沪深两个证券交易所既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会员制组织,也不是股份公司制组织。

  在中国目前的立法体系中,证券交易所被界定为“会员制法人”。如《证券法》第九十五条规定: “证券交易所是提供证券集中竞价交易场所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

  事实上,中国证券交易所是没有自主利益的载体,因而也不是自律性管理的独立法人,它更多地是一个执行国家有关管理部门法规与行政命令的执行机构,可以说是既非会员制、又非公司制的“第三种模式”。

  “法律方面的界定使证交所公司制改革难以尽快施行。”上述人士表示。

  该提案认为,在当前形势下,沪深证券交易所存在自身性质难以界定、会员权益难以体现,投资者权益缺乏有效保护、交易所自身缺乏市场意识和竞争意识,发展动力不足以及难以实现国际合作和提高竞争力等四大体制性弊端。

  提案认为,沪深交易所最初的定位是会员制证券交易所,作为最高权力机构的会员大会并不举行,交易所领导也并非由会员大会选举,而是由证监会任命。但它又不是证监会的派出机构,而且在实际活动中盈利能力极强,因此并不属于事业单位。名不正则言不顺,这种定位上的不明确对证券投资者的利益、会员的利益和自身的利益都会造成一定的损害。

  同时,沪深证券交易所长期不召开会员大会,无法反映会员的呼声。由于电子技术的发展,会员在场内席位形同虚设,而席位费却长期收取,其使用情况也不透明。另外,以目前会员制交易所的定位,只能将交易资格分配给固定的会员或席位而不是所有的投资者,因此对会员以外的投资者利益也缺乏合法的保护。

  提案认为,各国交易所之间加强国际合作是必然趋势。但中国的交易所囿于会员制的现状,难以实现国际合作。另外,在当前上市资源不分国界的形势下,国内不少大型公司已在世界多个证券交易所上市,而海外公司至今没有一家来中国上市。从长远看,如果中国的证券交易所不采取应对措施,将日益萎缩甚至被边缘化。

  针对上述种种弊端,民革中央建议,尽快对沪深证券交易所实行公司制改革。

  上述提案称,受金融危机的影响,目前全球股市都处于低迷状态,沪深股市也不例外,此时交易所的监管和服务的任务较轻,正可以集中力量进行改制;其次,目前证券市场低迷,会员的利益纠葛较少,因而处理老会员身份转换时的麻烦也相应较少;另外,全球金融市场低迷,为国内交易所“走出去”提供了一个很好的机遇,可以通过低成本换股来参股其他交易所。

  沪深证券交易所成立至今已经18年,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以及通讯技术的进步和交易自动化的全面实现,交易所的垄断地位日益受到严重挑战。市场人士认为,会员制交易所已不能适应迅速变化的市场环境。

  据悉,1993年以后,世界各大证券交易所为了维持其市场份额,纷纷实行从会员制向公司制的转型,目前世界上80%以上的证券交易所都完成了公司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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