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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士认为查处老鼠仓面临取证难题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3月02日 08:35  北京商报

  商报讯(记者 崔吕萍)只要有内幕消息,任何一只看似平常的股票都可能成为个别人利益输送的工具,但这种令人愤恨的“老鼠仓”行为此前一直无法受到刑事处罚。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的刑法修正案明确规定,金融从业人员“老鼠仓”行为最高可处10年有期徒刑。对此,相关金融业律师认为,立法对“老鼠仓”参与者肯定会起到威慑作用,但对“老鼠仓”行为的调查和取证却比较难。据其介绍,由于证据不足,多数疑似“老鼠仓”案件最终都无法进到法律程序。

  刑法修正案规定,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泄露该信息,或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也就是俗称的“老鼠仓”行为),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最高10年的有期徒刑将对‘老鼠仓’参与者起到威慑作用。”针对上述法案,证券维权律师郑名伟这样表示。他同时表示,修正案出台前,对于“老鼠仓”行为的处罚大都围绕在民事惩罚上,“老鼠仓”最后的审判结果也只能以罚款或行政处罚为主,程度较轻。

  例如被称为“牛市内幕交易第一案”的杭萧钢构案于2008年2月落幕,该案中杭萧钢构原证券办主任陈玉兴以及与其内幕交易对象王向东因内幕交易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和有期徒刑1年6个月,但缓刑2年,并各处罚金人民币4037万元。

  其后,原上投摩根基金公司旗下基金经理唐建利用职务之便,以其父亲和第三人账户在基金建仓前买卖股票并非法获利的事件也很快被监管部门查获。然而不同的是,唐建最终仅仅获得了“终身市场禁入”的行政处罚。监管部门的处罚决定中显示,唐建的行为违犯了《证券投资基金法》以及《证券法》中的一系列相关规定,但并不在犯罪之列。

  上述案件对“老鼠仓”的参与者处罚力度明显偏小。针对此前对“老鼠仓”的判决,很多股民都认为,对于此类危害证券市场的违法行为,如果仅停留在行政处罚和民事处罚上,未免力度太轻。因为对于“老鼠仓”参与者来说,很可能在10次交易中仅有一次被认定为犯罪,即使被处于5倍罚款,其剩下的9次交易得到的利益,完全可以在支付罚款外获得盈余。

  对此,郑名伟表示,在刑法层面上此次最高服刑期定为10年,将增加“老鼠仓”参与者的违法成本。但对于在修正案出台前就已经发案的案例,开庭时还将本着“从旧从轻”的处罚原则进行裁决。

  与此同时,相关法院人士表示,虽然《刑法修正案》草案将对“老鼠仓”行为查处上升至追究刑事责任的高度,完成了一个质的飞跃,但这类案件大多发生在网络交易平台,取证较为困难;如果是给亲属传递信息,更无从取证,可能客观上影响到法律的实际效果,因此刑法修正案的意义可能主要是对相关金融机构起到一种威慑的作用,司法实践中实际运用的频率不会太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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