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炒股盈利900多万 委托人拒付232万报酬被判赔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2月04日 18:56  新华网

  新华网广州2月4日专电 (记者孔博) 谢某受黄某的委托,用黄某的1000万元投资股票并负责具体操作,双方约定谢某可获得炒股获利的30%。但谢某替黄某赚取了900多万元的盈利后,黄某却只给谢某50万元就想了事。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判决黄某应按合同约定向谢某支付余下的232万多元报酬。

  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12月18日,黄某将托管于东莞证券有限公司东泰证券服务部的账户资产1000万元委托谢某投资股票,并签订了《合作投资协议》。双方约定,合作期限为2006年12月18日至2007年6月18日,合作期内该账户由双方共同监督,由黄某提供交易密码,双方使用同一交易密码进行查询及交易,账户的交易决策和操作由谢某负责,合作期满或双方协议同意结算时,由谢某将合作账户上的所有股票兑换成现金进行利润分配,黄某获得盈利总额的70%,谢某获得30%。

  之后,谢某依约在网上进行了交易操作,从2006年12月20日至2007年6月13日,谢某共计进行了288次各种基金和股票的买入与卖出交易。2007年6月15日,合作的证券账户交易密码被胡某修改,谢某无法进行证券交易操作。谢某了解到,账户实际上为胡某所有,胡某与黄某为亲属关系。

  同年6月21日,黄某向谢某支付了50万元。此后,谢某和黄某因利润分配问题无法协商一致,谢某将黄某、胡某告上法院。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谢某与黄某签订的《合作投资协议》合法有效,谢某用黄某提供的账户密码依约履行了全部操作义务,并无违约行为。以2007年6月18日持有股票的最高价计算,合作账户的实际盈利为942万多元。黄某和胡某擅自修改交易密码属于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判决谢某可分配盈利的30%,即282万多元,扣除已支付的50万元后,黄某还应支付谢某232万多元的报酬及利息。

  此外,法院认为,黄某与谢某签订的《合作投资协议》对证券账户的实际所有人胡某没有直接约束力,因而胡某无需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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